近日,广东省清远英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盗采团伙成员不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还被判共同赔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生态损害评估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21年6月,周某元、卢某化、陈某碧等人形成团伙,分工明确,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情况下,持续在英德市三矿点处非法盗采稀土矿。经查,周某元、卢某化、陈某碧等人共同出资购买采矿所需设备和材料,安排卢某进等人负责采矿的日常管理工作,雇请廖某臣等工人负责矿山的打井工作,工人卢某理等人实施采矿的具体工作,并由陈某平、陈某轩日夜轮班在进山路口望风。经评估机构认定,该非法开采稀土矿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结果为2614万余元。
此外,王某献、陈某保等人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情况下,分别在英德市另外两处矿点非法开采稀土矿并贩卖,交易金额分别为524万余元和4.8万元。
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温某按、苏某其、沈某北3人为牟利,在未取得买卖稀土矿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上述非法采矿人员收购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并进行贩卖,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总金额为826万余元。
英德法院认为,周某元等17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温某按等3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
综上,英德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周某元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10个月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至40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温某按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至8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5名被告共同赔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生态损害评估费用合计5213万余元。
文/章宁旦 何路清 包翠婷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