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高院6月16日消息,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为了谋利,3名驾校教练打着“包通过”的幌子,从网上购买电子作弊设备,企图 “帮助”考生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哪知考生还没走出考场便被监考官逮住,3名教练也因此获刑。
2020年,被告人杨某、刘某因经营的驾校报名点生意不好,便动起了歪脑筋。二人伙同刘某琴(另案处理),从网上购买电子设备,准备以电子设备作弊的方式帮助他人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三理论考试,从而从中非法牟利。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唐某广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要其帮助学员张某通过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考试。被告人杨某答应以电子设备作弊的方式帮助学员考试,并要求收取5000元费用。之后,被告人唐某广从学员张某处收取了7000元费用。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唐某广提前一天将学员张某送至考场附近准备参加考试。1月6日,被告人唐某广支付给被告人杨某3500元,并承诺事成后支付另外的1500元。
被告人杨某、刘某、刘某琴在考场附近的车内将考试作弊设备分别绑在学员张某的手上和脚上。其中,张某的左腿小腿被绑了一个手机,右腿小腿被绑了一个移动电源,左臂被绑了一个微型摄像头,还有一个微型耳机放在耳朵里。
考试过程中,张某利用身上的微型摄像头对准考试题目传送给刘某琴,刘某琴收到后便将答案通过设备传送至张某佩戴的微型耳机内。张某以90分的成绩通过了考试,在离开考场时被查获。现场起获作案用的电子作弊器一套。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唐某广主动向宁乡市公安局投案;2021年1月20日、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杨某、刘某分别被传唤到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唐某广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使用作弊电子设备,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刘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唐某广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杨某、刘某在一年内从事驾考培训相关职业;禁止被告人唐某广在六个月内从事驾考培训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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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