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人团伙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盗采江砂,案发时累计作案10起。6月9日,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十起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上述的张某某等人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发生在长江上的一起特大非法采砂案,系公安部“长江大保护”专案,由最高检跨省指定管辖并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
两部门发布的案情显示,2021年3月至7月,张某某、章某某等32人相互通谋结伙,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的禁采区非法采砂,直接输送至运砂船进行销售。
据通报,犯罪团伙改装、盗采、过驳、运输、销售全链条作业,至案发时累计作案10起,盗采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万元,造成长江江砂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出售。
2021年9月,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湖县院)在提前介入张某某、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时发现,涉案非法采矿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9月23日决定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开展调查。
办案人员调查后确认,采砂地点位于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的禁采区。该保护区是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条件,对江豚等野生动物进行异地养护的场所,有着特殊、丰富的动植物资源。
经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评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江砂资源损失估算体积23382.52立方米,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数额5157476.86元,其中江砂资源和河床结构损失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失96146.02元;底栖生物恢复费用14884.62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害101557.02元;监测费用34560元。
2021年12月29日,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以张某某、章某某等32人涉嫌非法采矿罪、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28日,建湖县院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2月11日,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分工、作用不同,检察院对33名被告人中的采砂船船主、运砂船船主等14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其在各自参与采砂数量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技术评估费用280000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对有前科劣迹的张某某、鲍某某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诉请对其参与部分另行承担一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135445.02元、12688.88元。
2022年3月1日,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3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