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银行理财经理向客户私自售卖非该行理财产品,导致投资者损失,最终银行被判承担投资损失50%的责任。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飞单”现象在银行业存在多年,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督和银行业的严格整改下,“飞单”现象虽大幅减少,但是这种行为并未完全消失。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兆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首先,随着监管政策逐步收紧及银行自身风险偏好的改变,部分理财产品走正规程序无法通过审批被迫转入地下,通过私人关系走“飞单”形式,寻找银行员工私下代销。其次,可观的经济利益诱惑是银行员工“飞单”的主要驱动力。同时以高息产品为噱头,银行员工可以鼓动储户将大额资金转存到本行从而提升存款业绩。最后,部分银行内控管理和监管存在疏漏。因此,银行如何加强员工道德培训及内控管理措施,是需要亟待解决的事宜。
银行“飞单”现象屡禁不止
近年来,银行“飞单”案例屡见不鲜。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借助银行平台,私下向客户兜售非所属银行发行的或未与银行达成委托销售协议的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
上述判决书显示,投资者是某银行的老客户,因在该行的存款到期,该行理财经理便向其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声称“安全又保险”。孰料,投资者购买该产品后却蒙受了巨额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决书显示,该案中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代销的“理财产品”为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并非所在银行自营或代销的合规产品。而且该理财产品的涉事公司不具备募集资金、发放贷款及证券类投资产品的发行资质。公司实控人钟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此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支持投资者,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投资者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事实上,除了上述案例以外,今年3月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另一则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家银行客户经理向客户私自售卖非该行理财产品,导致投资者损失百万元。
对此,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对记者表示,在“飞单”现象治理上,一是要督促银行业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在日常内部监测、检查的相关举措上将制度层面的规定落实到位;二是需要银行业机构开展常态化的员工内训,提升行内员工尤其是销售岗位的合规意识;三是要加大对“飞单”相关违规案例的披露以及相关的知识普及,使得金融投资者不断提升防范意识,及早发现其中存在的风险。
如何甄别银行“飞单”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的多张罚单指向了银行分支机构的“飞单”违规行为,涉及银行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等。
例如,2月份,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和违规发放虚假委托贷款,某股份制银行扬州分行员工被处以警告并且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与此同时,该银行的负责人也因同样的违规事由被罚款人民币80万元。
近日,融360数字科技研究院发布《一季度银行罚单报告》。2022年一季度,银保监会、央行等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开出1556张罚单(根据发布时间),罚单金额共62244.46万元。从银行罚单类型来看,针对银行的罚单中有36张涉及理财业务,违法违规事由包括销售虚假理财、投后管理不到位、理财产品登记不规范、理财产品底层数据出错、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投资者应该如何识破银行理财的内幕骗局,如何识别真假银行理财产品呢?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第一,到银行买理财产品,一定要区分是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代销的产品;第二,要在柜台上交易,而且资金一定要转入银行的体系;第三,可以要求银行进行双录,录音录像,在固定的区域进行销售;第四,按照监管要求,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买。
杨兆全表示,消费者一旦遭遇“飞单“,应第一时间与涉事银行联系,若银行不予配合调查,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请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同时,消费者应当一并请律师介入到刑事立案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