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丘姓男子因购房需要与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在确定了房产以后跳过中介公司与卖家直接签订合同,被中介公司状告。5月9日,南都记者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A中介公司根据丘某的购买需求向其推送案涉房屋并协助丘某勘查了案涉房,为促成丘某与出卖方就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完成了主要的合同义务,已形成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判决丘某向A公司支付中介佣金28400元。
据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2020年,丘某因购房需要,与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A公司中介人员向丘某推荐了包含林某房屋在内的多个房源。同年12月,林某(房屋出售人)、丘某(买受人)、A公司(中介)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一份,约定丘某以142万元购买林某的房产。丘某向林某支付定金5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相关费用等条款。A公司与丘某口头约定中介佣金按成交价的2%计算。
此后,丘某就银行贷款事宜与中介公司产生分歧,于是丘某向A公司表示不想购买林某所属房产,A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丘某如果不买房,已经给卖家林某的定金不退,要自行担责。此后,丘某未再与A中介接洽,反而通过另一中介,与林某达成购房协议,A中介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丘某辩称,《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是其丈夫在合同上签的字,未约定佣金,仅口头有说是按2%计算。合同签订后,在银行预审过程中,A中介公司无法为其明确按揭贷款金额、利率等,因此她放弃要求A中介公司继续为其提供中介服务。之后,其才委托亲戚与林某联系,促成合同签订并购买案涉房屋。丘某认为这不属于“跳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A中介公司根据丘某的购买需求向其推送案涉房屋并协助丘某勘查了案涉房屋,为促成丘某与出卖方就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达成一致,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在款项支付方式上亦促成出卖方同意由丘某办理按揭支付。故A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提供方,完成了主要的合同义务,A中介公司与丘某之间已形成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然而,在丘某未合法解除与A中介公司中介服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丘某拒绝A中介公司继续提供中介服务,跳过A中介公司,通过其他中介与出卖人林某成交案涉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丘某丈夫温某在《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签字,丘某予以认可,应当认定为家事代理行为,合同约定的义务可由丘某承担。《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虽未明确约定中介佣金金额,但丘某承认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有向其表示中介佣金按《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成交价142万元的2%计算,A中介公司亦当庭表示认可。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丘某向A公司支付中介佣金28400元。
同时,A中介公司认为,房屋出售人林某也应支付中介费。法院判定,本案中,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时,未约定出卖人林某应当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佣金,虽然该协议落款签字、盖章下方印有一栏“温馨提示:甲方同意将该房产独家委托给丙方销售”,但未作显著标识,且放在落款签字、盖章下方,不能认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不能认定林某与A中介公司存在独家委托代理关系,且《房地产销售委托协议》又无法认定林某需要支付中介佣金的情况下,A中介公司要求林某支付中介佣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