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将他人电影、电视剧等作品“切条”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擅自上传使用他人歌曲录制的短视频并传播……近年来,随着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剪刀手”“搬运工”未经许可,擅自搬运、剪辑、传播,短视频侵权行为频发。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有关部门将持续加大短视频侵权打击力度,斩断侵权“黑手”。业内专家认为,遏制短视频侵权行为,还需要平台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下架侵权视频,保护好创作者的知识产权。(4月27日《新华每日电讯》)
近年来,短视频愈发获得各大平台、粉丝和资本的青睐,成为又一流量洼地。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34亿,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但与此同时,短视频领域各种各种“拿来主义”的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如此不仅侵害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观众对于剧集内容的观赏感与期待感,严重影响用户体验,必须严加防范,坚决遏制。
短视频侵权行为猖獗,虽与原创作者著作权意识不足有关,但平台也难辞其咎。众所周知,短视频平台是视频内容上传和传播的集散地,扮演着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法律对其保护版权的注意义务也相对较高。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短视频平台以自己名义提供他人视频作品,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须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即使其只是为用户上传并传播他人视频作品提供便利或辅助,也可能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不少短视频平台在“流量为王、内容次之”的利益驱使下,面对泾渭分明的法律红线,不仅对在自己地盘上恣肆妄为的侵权者“装聋作哑”,反而还以“避风港规则”和“技术中立原则”为抗辩理由,推卸自身的监管主体责任。虽然新版《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但短视频平台也不能以“合理使用”为名,纵容侵权者而借此从中分得利益的“一杯羹”。
法律赋予给网络服务商的“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规则”免责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纯粹提供自动接入、自动存储、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等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短视频平台提供的服务不在纯粹技术服务范畴,显然没有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规则”的法律基础,不可能豁免其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原创作者起诉短视频平台维权诉求予以支持的案例,也证明了短视频平台“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规则”逃避监管主体责任的做法行不通,短视频平台对此要有清醒认识。
退一步讲,即使短视频平台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也应对在自己地盘上肆意侵害短视频版权的行为负有监督主体责任。否则,将为此承担连带法律责任。鉴于此,短视频平台更应守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主动扛起担当的主体责任大旗,以积极作为把侵权者阻拦在自家大门外。
遏制不法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主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是基础。短视频平台要自觉告别唯流量价值取向的经营思维,除对涉嫌侵权的短视频及时下架外,还应对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果断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最大限度压缩侵权者的生存空间。唯有如此,才能为短视频版权保护筑牢最基础的“防火墙”。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