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购商品时,你有没有品牌情节或是从一个商标记住了一个品牌?或者在创业时,将某品牌公司作为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的竞争与企业的发展变得密不可分,作为品牌的核心,商标已经是关系到企业发展的重要知识产权。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丰台法院通报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炎介绍,2019年至2021年,该院共计受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842件,收案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一方面,反映出丰台区地理位置特殊,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另一方面,反映出商标权利人商标保护意识增强。
张炎告诉记者,该类案件涉案商品领域广、品牌多且与民生息息相关;原告分布广泛,被告多为侵权商品销售商;维权模式化特征明显;案件中,“搭便车”现象突出;侵犯商标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互交织等主要特点。
针对侵犯商标权案件的特点,张炎从商标权利人和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两个角度作出了法官提示。他建议商标权利人可以积极注册权利商标、加强商标监控管理,来构建全面保护体系、提高风险防控力;此外,加大品牌宣传力度、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提升商标知名度;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多种方式维权以增强维权效果。
建议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谨慎经营防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来说,应做到对商品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审慎审查,在收到商标权利人关于侵权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最后,注意防范风险,提高法律意识。
“合法取得正品商品的销售商,可以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商标进行合理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用途、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的范畴。”民四庭法官俞凯欣在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介绍到。
该案例中侵权人在一家开放式化妆品专柜中销售欧珀莱及其他品牌化妆品,该欧珀莱化妆品是从AUPRES”“欧珀莱”等商标专用权人甲公司方合法取得。但是其在专柜摆放的落地柜外侧使用“AUPRES”英文标识,柜台顶部门头正中亦标有“OUBOLAI”,该使用行为其实质仍在指向涉案化妆品专柜的经营者是甲公司,或者与甲公司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超出了描述性使用的必要范围,不属于合理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认定构成侵权。
此外,俞凯欣还针对将他人注册商标中显著部分与自身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仍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讲解,她提示企业,“切勿试图利用自身经营规模及竞争优势,挤占在先注册商标权人自主使用自身商标的空间”,引导当事人规范注册及使用商标。
俞凯欣在“Aprilia”摩托车商标权案典型案例发布中说道,“对于侵权标识在商品内部配件上的情况,综合考虑到消费群体、内部配件对于商品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如果能够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仍然构成侵权”。
该案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对隐蔽但仍易混淆的“商标性使用”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注重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市场环境的政策导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