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人脸识别装置监测住宅周边是否侵害邻居隐私权?父母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该怎么处理?微信群里“说坏话”到何种程度构成名誉侵权?……对这些现实中常出现的涉及侵害人格权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予以释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4月13日《人民日报》)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9个,内容十分丰富。从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隐私、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纠纷到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侵权纠纷,从新出现的“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纠纷到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纠纷,再到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养女墓碑刻名维权等纠纷,涵盖了人格侵权的基本类型,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新期待,其意义自不待言。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近年来,随着法治意识的觉醒,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对保护人格权有了更多新期待,司法理当回应关切,努力为人格权的依法保护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依法保护人格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虽然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侵权受害者设计了完善的救济制度,但对于多数公众而言,人格权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法律术语,在自身人格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后,因法律专业知识的匮乏而不知道如何维权,致使现实中侵害人格权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如此语境下,以司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促进依法保护人格权法治氛围的形成,也就成了不可或缺的优选。
相较于抽象的法律条文,司法典型案例更加鲜活具体,是重要的人格权保护教科书。当前,人格侵权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司法如何做到精准认定,显然不能仅靠空洞的释理说法。此次发布的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一案,法院对被告徐某、吴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表的不严谨言论认定不构成名誉侵权,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的自由依法合理划分了边界,让公众对抽象的法条适用有了具体参照,在有助于遏制滥用名誉侵权诉讼的同时,也为司法精准处理该类侵权纠纷提供了范例。
以司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统一人格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通俗易懂,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有助于生动释放出警示教育公众的法治正能量。长期以来,不少人对自己无意识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浑然不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没有鲜活案例的警示教育。在一定意义上,司法典型案例就是一面镜子和一把尺子,能够让无意识中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者有了对照检查自身行为的具体依据,从而在司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的“涟漪效应”示范引领下,更加自觉地约束和规范自己行为,切实做到存戒惧、知敬畏、守底线。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的警示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新期待,离不开司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此番发布的9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情况,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规则适用作了具体阐述,其所产生的警示教育“涟漪效应”,必能进一步提升保护人格权的法治化水平,推动形成依法保护人格权的良好社会风尚。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