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过量饮酒不但伤害身体,而且大多数人对自己酒后行为的后果缺乏准确的判断,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近日,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谢某某寻衅滋事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谢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
2021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酒后步行途经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购物广场北侧荷花路斑马线时,遇到被害人姚某某驾车减速慢行从此处通行。李某某、谢某某以姚某某应礼让行人为由,在荷花路上拦停姚某某车辆,对其进行辱骂并脚踹其车门,并让姚某某下车。姚某某下车后,李某某、谢某某对其进行辱骂并当街推搡、追打姚某某。后李某某、谢某某被旁人拉开后离开现场,姚某某发现自己手指、胸部、腹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期间,姚某某车辆在荷花路上停车约七分钟,导致来往车辆通行不畅。
2021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李某某电话联系谢某某,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1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姚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官提醒:酒虽然是好友聚会的调味品和气氛的烘托物,但是喝酒要有度,酒后滋事,随意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