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海城的一起涉黑案中,被告人有6人,平均年龄近60岁,一度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021年12月25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一纸判决,该案全员“去黑”,其中一人宣告无罪,二人终止审理,这起案件告一段落。
自2018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案一直备受关注。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工作报告时指出,严格依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在叶铁春案“去黑”判决前一天,他再次被判“流氓罪”。自1993年被判流氓罪,历经1998年再审改判无罪、2020年第二次再审定罪,2021年上诉至鞍山中院后仍被判流氓罪。
稽查队
“遍地开花,什么都卖”,这是本地人对上世纪90年代海城啤酒市场的印象,其中的雪花啤酒经销往事中关联着20年后的这起涉黑案。海城隶属于辽宁省鞍山市,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鼎盛是一代人的集体记忆。
叶铁春生于1953年,在家中兄弟里排行第四,人称“叶老四”。不到20岁,他就接班分配到当地的副食品商店,没几年就当上主任。
改革开放从东南沿海延伸到这座东北小城。时任副食品商店经理的叶铁春,跑到广东运来一批制衣机器、时兴布料。在“灰蓝”转向“彩色”的时代浪潮下,各单位凭票来买,商店生意红火。
在上世纪80年代,当地工商局不允许商业卖布,副食商店不能买卖服装,连家里的鸡蛋拿到市场卖也不被允许。1982年11月11日,叶铁春被海城县人民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前身)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没多久被释放了,他接着干自己的生意。“他的脑子跟其他人不一样,不认为自己是错的,”多年后,叶铁春的姐姐回忆往事时感慨。
很快,叶铁春发家,当上了海城市副食品公司经理,追随的朋友多了起来。他为人豪气,去逛服装店,朋友们看上的衣服,一人拿一件,他结账。曾有个朋友夸“四哥,你这鞋挺好”,叶铁春把鞋脱下就送给人家了。
1993年,在几桩口角与肢体冲突的纠纷后,叶铁春因涉嫌多次寻衅滋事被判流氓罪;1998年再审后被改判无罪。出来后,他继续担任副食品公司经理。2000年6月28日,根据《海城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0)22号》决定,“由市商业发展局负责组建海城市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酒办’),叶铁春被任命为酒办主任,而酒办日后成为他被指控领导组织黑社会的地方。
从2020年开始,叶铁春与叶吉春(叶铁春的弟弟)、叶国江、纪万军、孙铭孝、孙鹏,6人被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起公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铁春出任副食品公司经理后,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公司内笼络、网罗被告人叶吉春、纪万军、孙铭孝、孙鹏等人形成小团体,陆续安插顾国凡(另案处理)、被告人叶国江任主要领导职务,从而逐步把持副食品公司。被告人叶铁春非法成立以被告人叶吉春、纪万军、孙铭孝、孙鹏及刑满释放人员崔晓冬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稽查队,违规拦路设卡、阻截外地进入海城地区的啤酒,以查扣不合格啤酒的名义强制商户经销雪花啤酒,从而在海城酒类市场立下“黑规矩”。
1993年,叶吉春和妻子开了海城市第一家超市,从上海、广州进货,多是紧俏货。1998年他们从深圳买了进口的丰田车,跻身海城市最先一批富起来的人。
在关于“涉黑”的指控中,起诉书提到,叶铁春多次强行扣走张家余从外地正常购进的其他品牌啤酒,致张家余直接经济损失七十余万元,被迫停止酒类经营。
针对酒办的“黑规矩”,辩方律师当庭指出,在当时的历史时期,酒办“稽查队”有执法证、有公职身份,即便存在滥用权力,也是乱罚款,如历史上有交警队曾违法违规查车罚款,而不应归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这起案件中,根据起诉书的指控,1998年该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迄今已有23年。其中包括5起强迫交易(1998年至2001年),5起寻衅滋事(分别是2001年、2002 年和2005年,2014年两起),1起非法拘禁(2007年)。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的23年里,起诉书提到的该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平均、陆续地出现,而是出现了断裂——分别是2007-2014与2014-2021的两个7年时间段。
本案未发生过一起重伤,轻伤、轻微伤也没有发生过。根据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与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要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至少具有重伤一起、轻伤多起,如果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无法体现。
辩护律师表示,相关指控是把三十几年来海城与叶铁春有关的所有社会矛盾归结到一起,论证叶铁春的“黑社会”,这是不合理的。
2021年12月25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但被告人叶铁春经常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当地某些行业的市场经营者造成相当程度的内心恐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虽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已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
被告人叶铁春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的纠集者。同案人叶吉春、纪万军、孙鹏、孙铭孝应当知道叶铁春经常纠集他们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叶铁春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的其他成员。叶国江无罪。
流氓罪
就在“去黑”前一天,2021年12月24日,叶铁春收到了另一份判决,他被判流氓罪。早在1998年叶铁春就被改判无罪。摘帽二十多年后,在涉黑案审理期间,该罪被重新提起再审。
1993年1月,海城市检察院以叶铁春涉嫌流氓罪、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海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铁春流氓罪成立,贪污罪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根据一审判决书,“流氓罪”涉及6桩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在1988-1991间。一起是叶铁春老婆买香瓜纠纷,一起是叶铁春关车门挤伤他人手指,另外有四起均是叶铁春与他人起矛盾纠纷打架。
流氓罪是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个罪名。按照当时的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流氓罪规定笼统、刑罚幅度过宽,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被称为“口袋罪”。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废除了流氓罪。
1998年2月,叶铁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改判无罪。1998年4月,法院决定再审叶铁春案,并于4月16日作出判决:撤销1993年的一审判决,宣告叶铁春无罪。
无罪21年之后,2019年5月10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再审决定书,第二次启动再审叶铁春案。理由是,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1998年第一次再审采信的证据不当,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决定再审本案。
2020年6月11日,叶铁春案第二次再审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这次再审,公诉机关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与1993年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没有出现新证据。6月23日,海城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审判决,认定维持1993年叶铁春有罪的判决。
叶铁春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9日下午,叶铁春流氓罪第二次再审案在鞍山中院二审开庭。2021年12月,叶铁春收到有罪判决。对“涉恶”与“流氓罪”的判决,叶铁春已提起上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