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一批官员受审获刑
广西高院 2021-12-25 09:45

受贿953万余元!原昭平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刘兵一审获刑十一年

2021年12月20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昭平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兵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兵在担任昭平县水利电力局党组书记、县砂石办主任及昭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管理河道采砂、承揽工程项目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53.07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兵的亲属以及相关涉案人员退出赃款人民币3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刘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兵及其亲属、相关人员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刘兵等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337451.85元予以没收;查封在案的两套房产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兵违法所得人民币2763118.96元,上缴国库。

受贿、滥用职权,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原一级调研员梁春球一审获刑七年

2021年12月21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一级调研员梁春球受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2007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梁春球利用担任河池市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体育器材采购、体育训练场地建设等事项上,为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2008年2月至2020年1月,梁春球先后多次收受公司和个人给予的好处费、赌资共计人民币159万元。

被告人梁春球担任河池市体育局局长期间,在金城江体育馆地块项目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导致河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原河池市体育局)丧失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商住楼一楼1000平方米门面(被替换至三、四、五楼同等面积)产权,造成损失2168.865万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梁春球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串通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相关人员已被立案调查。

河池市监察委员会在梁春球家中查获赃款人民币6.88万元,梁春球家属代为退出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500万元。上述款项暂存于河池市监察委员会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春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梁春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梁春球到案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已经追回受贿所得赃款81.88万元和挽回国家财产损失500万元,可对被告人梁春球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春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经追回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81.8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77.12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已经追回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由扣押机关河池市监察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政治教导员巫剑锋被判刑

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政治教导员巫剑锋受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巫剑锋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时任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巫剑锋,为了能在职务晋升上获得帮助,利用时任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大队长刘健(另案处理)与有关领导关系密切的身份,先后两次送给刘健好处费共40万元。2019年至2020年间,时任管理大队政治教导员的被告人巫剑锋,利用分管办理电动自行车新旧国家标准过渡登记上牌工作以及摩托车驾驶人下乡考试服务工作等方面的职务之便,为北流市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协会、陈某某、庞某某等人谋取利益,伙同林松、冯明辉(均已判刑)或单独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好处费共计341.9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巫剑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受贿罪;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根据巫剑锋犯罪的事实、具体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贺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陆波一审获刑4年

2021年12月21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对贺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陆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陆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退缴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陆波利用担任贺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交通警察支队队长职务之便,在项目承揽、治安管理、执法检查、办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3万元,其中20万元未遂。

案发后,被告人陆波及其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20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归案后,被告人陆波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波及其家属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陆波表示服判不上诉。

大化县原副县长姚良才出庭受审,被控受贿567万元

2021年12月17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河池市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副县长姚良才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姚良才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大化瑶族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工业、市场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个体商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67万元。

被告人姚良才到案后,退缴赃款304.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良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良才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并将按程序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宣判。

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原局长收受两任副局长赌场好处费47万元受审

2021年12月22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原局长刘泳志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刘泳志利用其担任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该局原副局长封吕江(已判刑)分管治安工作。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为感谢刘泳志安排其分管治安工作并能从中收取涉赌场所老板送的好处费,封吕江多次在刘泳志办公室、宿舍及双方的车上送给刘泳志好处费,共32万元。2018年1月,封吕江调离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后,刘泳志安排该局原副局长宁发灿(已判刑)接管治安工作。2018年期间,宁发灿两次送给刘泳志好处费,共1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泳志退缴全部赃款共4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泳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被告人刘泳志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刘泳志更是悔恨交加:“我想告诫我昔日的同事,千万要守住廉洁底线……我长期奋战在刑侦一线,却忘了从警的初心……假如时光倒流,我绝对不会迈出最初犯罪的那一小步……”

该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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