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邦讯(300312)12月9日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收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在此之前,*ST邦讯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64、20065、2006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立案调查。
*ST邦讯最新披露的公告显示,经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查明,*ST邦讯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 一、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根据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关于*ST邦讯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对*ST邦讯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认为,*ST邦讯案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6月13日至2020年4月23日买入*ST邦讯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0年4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孙宪超)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