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干部因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获刑十年
天津高法 2021-09-22 20:20

9月18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宝坻区金融工作局原党组成员、调研员潘宝贵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潘宝贵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同时追缴贪污款人民币170.493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106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潘宝贵利用担任宝坻区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以宝坻区土地整理中心下属的天津金拓测绘中心名义虚构工程,订立虚假施工合同的方式,套取该测绘中心公款共计人民币170.4934万元归其所有;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潘宝贵利用担任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宝坻区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累计人民币106万元;

2011年,被告人潘宝贵请托时任宝坻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周某某为其女儿安排工作提供帮助,送给周某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

2016年2月3日,被告人潘宝贵利用担任宝坻区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未进行集体决策,也未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土地整理中心公款200万元借给海某某使用,后海某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同年7月27日,海某某归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宝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潘宝贵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鉴于潘宝贵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犯罪所得、挪用公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潘宝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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