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执业失信行为基本涵盖了销售人员执业过程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并对部分存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删减与完善。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因“全额代理退保”等保险黑产频发,特别增设了“代理退保”类别。
六大执业失信行为
“近年来,保险行业销售从业人员规模快速增长,客观上加大了销售人员管理的复杂性与困难性,各种新型执业失信行为不断出现,为行业发展的健康和稳定带来了挑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编制说明中指出,为了建立健全销售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体系,保险业协会发起该文件的编制工作。
首先来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定义,是指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产品介绍、招揽、销售的人员,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和其他用工形式的销售人员。
再来看业界最关注的执业失信行为,共分为六大类,包括越权行为类、不当销售类、不当人员招募类、不当经营活动类、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其他类。
对于执业失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管理守则、诚信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如有执业失信行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将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将如何应用?《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查询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是其个人诚信执业信息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有效运用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和诚信评价中。
“不当销售”问题多多
一直以来,销售误导也是保险行业的顽疾之一,夸大保险承保内容、炒作停售概念、捆绑推销等花样层出不穷。
《征求意见稿》中,“不当销售类”涉及的内容颇多,具体来看包括了销售误导行为、隐瞒重要信息行为、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行为、伪造资料行为、同业销售不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当销售行为。
销售误导行为都包括哪些?《征求意见稿》一共列出了10项,如夸大保险责任或者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类比,或套用“本金”、“利息”、“存款”等概念;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限售为由进行宣传炒作销售,利用已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授权,违规制作宣传材料;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而终止原有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法权益;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隐瞒重要信息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隐瞒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隐瞒保险合同犹豫期、观察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该期间内享有的权利;隐瞒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与客户串通隐瞒保险标的实际风险状况,或明知客户隐瞒保险标的实际风险状况及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事实而不制止且不告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等。
监管重拳出击“代理退保”
近年来,“代理退保”产业链已成为保险业的毒瘤,在已披露的案件中发现,有些保险公司“内鬼”伙同其他人员共同作案。
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各保险机构要继续加大保险欺诈线索或证据的摸排和收集,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本次《征求意见稿》指出,“代理退保”活动是指个人或团体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三大类,分别为:将客户信息提供给职业化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维权”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代理退保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该指印出台后或将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