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记者9月15日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编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下称《指引》),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坚决抵制“退保黑产”和深入解决“销售误导”等行业痼疾,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以便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基本涵盖了保险代理人执业过程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并对部分存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删减与完善。
执业失信行为是指保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执业失信行为的分类,则根据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对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带来损失,或对行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而定。主要包括六大类:越权行为类、不当销售类、不当人员招募类、不当经营活动类、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其他类。
值得一提的是,近两年因“全额代理退保”等保险黑产频发,《指引》在失信行为类别中特别增设了“代理退保”类别。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代理人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将客户信息提供给职业化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维权”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如何识别和认定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谁又对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负有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诚信管理制度,对执业失信行为实施事前警示教育、事中自查自纠、事后认定、处理以及执业失信行为信息的报送等。
关于执业失信行为如何识别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线索来源。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查发现的;实名投诉、举报,或者匿名投诉、举报且线索清晰的;保险监管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检查及巡查发现的等。
二是立案调查。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到涉及本机构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的线索后,由本单位内部执业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进行识别,若确属涉嫌执业失信行为线索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启动调查取证。
对于最重要的执业失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及应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管理守则、诚信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保险代理人,如有执业失信行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将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业内人士认为,《指引》的出台,既是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监管机构《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对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保险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文/上海证券报记者 黄蕾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