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一名外卖小哥驾驶摩托车送外卖途中,撞上了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结果却被交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负责。这究竟是为什么?
当天下午16时14分许,外卖小哥容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江门冈州大道中新桥岗时,与一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斑马线的阿姨发生碰撞,阿姨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容某想到车上的外卖即将超时,于是对伤者说他先把工作完成,再回来处理交通事故。随即,容某驾驶摩托车离开事故现场。
江门交警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分析发现事故发生时,容某驾驶摩托车是遵守交通信号的(行驶方向为绿灯),而横过马路的电动车则违反交通信号(行驶方向为红灯)。
但是,驾驶人容某从事故现场离开后却一直没有回来,也没有到交警部门投案,民警随即锁定粤JZ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为事故嫌疑车辆,并核查该车的驾驶员正是车主容某本人,持有E类(二轮摩托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员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参加考试的,交管部门方可撤销或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容某事故发生前其驾驶证被记13分,超过3个月没有参加满分学习和考试,已被交警部门公告停止使用。
据容某交代,发生事故后因赶时间送餐离开了现场,又因其驾驶证记分超过12分已被停用,害怕受到处罚,所以一直没有到交警部门投案。
根据调查结果,交警认定其在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结合事故双方过错,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容某在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阿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斑马线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未下车推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交警对荣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其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