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口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检验检疫准入,否则该食品是否携带有害生物,是否农药重金属超标不得而知,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南京市民张女士网购15个液氮新鲜带壳的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后,得知此榴莲并不在国家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准入名录中,其进入国内渠道不正规,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于是诉至法院。玄武法院审理此案后,判被告山东某公司退款并对原告十倍赔偿。
买回来后发现猫山王榴莲系“走私”
2019年5月9日,原告张女士在被告山东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水果店买了15个“正宗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液氮保鲜带壳新鲜非泰国金枕”,总价4700余元。张女士收到货后送了一个单价300多元的榴莲给朋友尝鲜,并告知这是马来西亚进口产品。比较懂行的朋友告知她,马来西亚根本就不能进口整个新鲜的榴莲。张女士不信,上网查询得知国家检验检疫局2019年1月16日新发布的获得中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马来西亚允许进品的新鲜水果中并不包含榴莲,因此涉案产品属于走私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2条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由于协商不成,张女士把对方诉至玄武法院,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退一赔十。
辩称不能直接进口并没禁止转进口
被告辩称,原告并不能因为中国与马来西亚之间进口货物没有榴莲就认定本榴莲不是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商品通关的方式有很多种,并且被告只是产品经销商,并非进口商,因此只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的进关方式并不属于被告公司的职责。国家仅规定不能从马来西亚直接进口榴莲,是因为中国和马来西亚之间没有带壳榴莲的贸易通关及往来,但国家并没有禁止此类商品的转进口贸易。被告所提供的商品系被告的卖方以冷链运输的方式从泰国转运输至境内,并且此类商品经过了国家出入境的检验,所以被告所销售的猫山王榴莲系合格的进口商品。
本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以被告所出售产品是否为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为依据,不应以进口方式作为认定的标准。
认定该榴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网店标明的货品为:正宗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液氮保鲜带壳新鲜非泰国金枕。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网站中关于“马来西亚猫山王整颗带壳榴莲(非果肉)能否进口到中国境内”的答复为:马来西亚新鲜榴莲(无论是否带壳),均未获得我国准入,尚不能开展贸易。目前,获得准入的马来西亚冷冻榴莲仅限于榴莲果肉,整颗冷冻榴莲(整颗带壳)尚未获得准入资格。
海关总署于2019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允许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进口的公告内容为:根据《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与农基产业部关于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现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进口。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带壳新鲜榴莲,在2019年5月20日前尚未列入准入的带壳冷冻新鲜榴莲名册。被告所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的报关单中的榴莲产地为泰国,并非涉案的产地为马来西亚榴莲,因此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榴莲产品符合我国关于上述带壳冷冻新鲜榴莲食品安全的规定标准,故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原告要求退货退款,于法有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原、被告退货退款,被告向原告支付47000余元赔偿金。
非正规渠道的进口食品安全无保障
相关部门表示,正规渠道入境的水果在入境时要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有害生物的检疫和农药、重金属安全风险监控项目的检测,只有检验检疫合格后,才允许进入市场,消费者方能安全食用。非法渠道入境的榴莲未经过检验检疫,可能携带有害生物,安全卫生得不到保障。
编辑/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