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可参照执行。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制定购房登记规则,明确购房登记起止时间、地点(登记网址)、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当期准售房源,并适时组织购房人登记,登记期限不少于3日(72小时)。而登记购房人自当期登记之日起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摇号登记。
自2021年4月6日起,合肥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通知》还要求,摇号选房应坚持刚需购房人优先原则。公证摇号选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比例30%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人选房。摇号所获房源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交易。
参与摇号的刚需购房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登记购房人符合合肥市住房限购政策;2、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合肥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登记之日前无住房转让记录;3、登记购房之日前3年内拥有市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4、登记购房人登记购房之日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记载年龄为准)。
此外,《通知》还对摇号具体步骤做出了规定。
在选房资格摇号上要求:1、由刚需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不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如刚需购房人数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的,所有刚需购房人直接获得选房资格;2、由普通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刚需购房人在本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可参与普通购房人类别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和准售房源总数之比为1:1;3、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登记购房人参加递补选房资格摇号,递补选房资格摇号名额为准售房源总数的20%;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摇中的选房资格、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展购房资格审核。
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