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针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高空抛物行为并不一定只是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还要结合主观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1年1月8日,静安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高空抛物案中的被告人卢某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经审查采纳检方意见,于今天(4月9日)下午对被告人卢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4月25日13时30分许,年逾六旬的老汉卢某某在位于静安区的住所地,因家庭纠纷爬至窗外空调外机上,先后将一个塑料花瓶、一把木柄斧子和一包重达数公斤的纸质材料从9楼扔下,致停放在小区通道内一辆宝马牌汽车前引擎盖被砸穿,一辆奔驰牌汽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后备箱盖凹陷(经鉴定,车辆维修费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故意在住宅区的内部道路、活动场所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上方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一般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针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单设了高空抛物罪条款。
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需结合其主观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为此,承办检察官会同办案民警至案发现场进行了细致察看,并询问了案发时在场的小区保安、清洁人员,实地了解物品坠落地是否为人员进出通道,案发时被告人的表现等情况。
经实地走访发现,卢某某所在楼栋的正下方为一小型通道,紧邻通道的是两个机动车停车位,而车位又紧邻小区出入主干道,是居民进出小区的必经之路。
从抛掷物品的地点来看,被告人系从住宅楼9楼窗户向楼下抛掷物品,楼下小区通道不时有行人、车辆自旁边经过;从被抛掷的物品来看,一把木柄斧头、一包数公斤重的纸质材料、一个塑料花瓶等从9楼扔下的杀伤力极大,还有可能因弹跳等造成二次伤害;从抛掷物品的动机来看,卢某某意图引起众人围观,其抛掷多个物品并不考虑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从其现场反应来看,其对楼下围观人员的劝说置之不理,在他人发声制止后,仍继续向楼下抛掷物品。
综上,承办检察官认为卢某某作为成年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实际造成两车车损。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系针对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单设的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但其第二款规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情节严重”不包括足以或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本案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认定。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