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一公司向市生态环境局缴纳了一笔35万元的罚款,加上之前上缴的10万元罚款,该公司共缴纳罚款45万元。这是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污的后果。
前不久,市生态环境局向东宝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理由是该公司拒不履行支付35万元行政罚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12日,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制订开展涉水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保护污染防治的“零点”行动方案要求,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沙洋的湖北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正常,厂内污水处理厂未运行,生产废水和生产车间冲洗废水通过污水处理厂前段250米处污水井内私设三通管导入雨水管网排入西荆河。经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其进入西荆河的废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100㎎/L限值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1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9年8月20日,该公司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该局部分予以采纳,且决定从轻处罚。2019年9月29日,该局以该公司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作出了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2020年6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该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20年8月11日,该公司缴纳了10万元罚款,仍有35万元未履行。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湖北一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经催告后,只部分履行未能全部履行,故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昨日,晚报记者联系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得知被执行公司已于判决生效后上缴了所剩的35万元罚款。该人员还告诉晚报记者,涉事公司已改正错误。他表示,对于一切污染环境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