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各地提倡“就地过年”,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及权益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如何让就地过年的农民工朋友过个安心年,舒心年?如果被拖欠了工资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北京西城法院聚焦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于2月3日、4日、5日连续举办三期“法院直通车”普法活动,走进中建一局集团和中建装饰集团,分别为国家游泳中心地下冰场建设工程项目等在建的30余个项目的农民工、建筑方、施工方等群体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亮点进行解读,助力农民工安“薪”过春节。
对工资支付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条例》明确规定登记管理要实名,工资账户单独设,按时足额发工资,不可以物来折抵。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刘洪宇提醒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过程中要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且要保留好发放凭证,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张先生2020年6月7日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同年9月,张先生以建筑公司为被告要求支付2020年6月7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7200元。建筑公司主张工资支付形式为以班组为单位进行结算发放,不与个人进行结算,且张先生曾存在借支生活费的情况,不同意向张先生本人支付工资。
张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刘洪宇介绍,该公司表示无法提交双方对于计薪方式、支付周期的特殊约定,也无法提交支付工资凭证及张先生从工地借支生活费的相关记录,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双方确认的有张先生本人签字的施工人员工时表上记载的出勤天数,按照张先生主张的日工资标准,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工资7200元。
对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主体进一步明晰
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欠薪问题,农民工往往不知向谁主张权利,维权道路障碍重重。刘洪宇介绍,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分包、转包,以及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情况。为此,《条例》对清偿责任主体、清偿顺序、连带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
一是强调发包方的审核和监管责任,规定发包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清偿后,依法进行追偿;二是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三是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述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四是明确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可以由合并或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五是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设置了专章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从业较多的重点领域,为此《条例》第四章专门就工程建设领域如何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建设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最终保障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建设单位的责任。
原告宋先生系农村外来务工人员,甲公司系某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公司,乙公司系该项目预留预埋工程的劳务分包公司。宋先生由乙公司招录,职务为土建技术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劳务费按天计算,每天400元,每年年底结算,年中可以随时预支。2018年4月1日,乙公司安排宋先生进驻项目工地工作,2020年5月9日撤场完工。工程虽然结束,甲、乙公司之间一直就工程验收问题争执不下、工程一直没有进行结算。施工期间宋先生的劳务费也一直没有着落,宋先生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给付劳务费168000元,甲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乙公司对于支付宋先生劳务费没有异议,但作为施工总承包方的甲公司对宋某承担什么责任呢?刘洪宇介绍,根据《合同法》、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法院最终判决甲、乙公司对宋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条例》从五个方面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后果,一是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媒体曝光;二是实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三是对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的行为处以罚款;四是未按规定建立工资专用账户的,未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可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五、分包单位未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总承包单位未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进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的,处以罚款。
中建一局项目的工友们纷纷表示,通过聆听普法讲座解答了很多疑惑,了解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中建一局“冰立方”冰上运动中心项目经理张玉磊表示:“此次普法对于施工单位很有启发,中建一局在农民工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账的编制和保存、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人工费用专用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开设等多个方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操作流程,形成了一套特色做法,确保每一位工友都拿到工资。”
据北京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元田介绍,北京西城法院在审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多举措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不断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法治意识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希望通过本次活动,普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群体的关注,共同做好矛盾的预防与化解工作,让农民工朋友满’薪’欢喜过春节。”王元田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