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等49人涉黑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开始,南阳市大华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法人曹某良开发宛城区李营村区域地块,项目命名为“蓝湾帝景”。因该项目未取得用地手续,拆迁过程中遇到阻力。马某找到曹某良,以能解决拆迁、占地纠纷为由介入该项目,两年后入股大华公司。其间,马某招募马某卫等一批有前科的闲散人员组成“地下拆迁队”,为强拆强占、强行施工扫除障碍。
在非法占地、拆迁的过程中,马某以工程利益输送和感情投资拉拢王某军、梁某等人,参与项目开发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某为组织、领导者,王某军、梁某等6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马某对组织成员分级管理,平时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非打即骂。因不满大华公司董事长曹某良,马某将曹某良从楼梯上踹下,致曹某良受伤。为了架空曹某良并控制该公司,马某让自己亲属担任公司会计、项目经理等重要岗位,以至于公司所有支出均由马某一人拍板。
2013年,周某波承建南阳市幸福小区工程,该项目的东侧与马某开发的四季美都项目相邻,中间有一条区间道路。马某违规将四季美都一、二层建成商业门面房,并要求周某波将幸福小区与四季美都相邻的位置也建成门面房,以便形成商业市场,周某波以不符合政府规划为由拒绝了马某的要求。2014年7月至2018年,幸福小区东侧附属工程施工时,马某多次带领李某坡等人前去阻拦,致使该工程一直搁浅。为此,周某波多次找马某交涉,马某向周某波索要500万元。迫于马某的淫威,周某波支付了200万元后才顺利施工。
2015年4月,梁某为马某承建的岭南高速公路标段运送砂石,两人建立了密切关系。2017年,梁某承包南阳市新汇都房地产项目的拆迁和土方工程,因拆迁问题与在拆迁区域经营“花月夜”KTV的万某发生矛盾,梁某在马某支持下将该KTV的3名服务员打伤,未受到打击处理,自此有了一定恶名。此后,梁某成立三兴商混公司和全洲物业管理公司,逐步介入南阳多家工地,从事拆迁、商混供应和物业管理等。
2015年5月,郭某与大华公司法人曹某良签订购房协议,以1930万元购买四季美都小区两层门面房经营饭店,后郭某先后向曹某良支付1700万元,双方约定尾款等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支付。2016年6月至2018年9年,马某以其本人没有收到售房款、饭店建门楼和安装电梯占用公司场地等借口多次阻扰郭某装修,最终迫使郭某比购房合同多支付了200多万元。
2016年,大华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占用土地97.8亩,违规开发蓝湾帝景等多处房产,在没有完善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建成商品房公开对外出售,马某等人从中牟取利润达2.813亿元。
马某犯罪集团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项目周边区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群众开始举报其涉黑恶犯罪线索。2019年4月12日,根据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马某等26人涉黑案由镇平县公安局移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时间跨度长、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镇平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派出3名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审阅案件材料、提审26名已涉案犯罪嫌疑人和与公安机关会商,发现可能有其他人员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又移送涉嫌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23名。随着案件事实的深挖,追加案件事实42起,向监委移送25起涉黑组织“保护伞”线索。检察院办案组先后调取近3年同类犯罪的判决和案卷50多卷,复印案卷200多册,进行排查和甄别,补强了犯罪证据。
2019年10月18日,镇平县检察院向镇平县法院提起公诉。12月28日,镇平县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在马某等10多名主犯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出庭公诉人出具了长达1900多页的70多项犯罪证据,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得到法院采纳。
镇平县法院于2020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他4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20年不等;大华公司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2700万元。马某等10人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1月,办理该案的镇平县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被南阳市检察院评为2020年度优秀办案团队。
文/张亮 汪宇堂 赵新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