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长江流域青海段将实行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长江发源于素有“中华水塔”美誉的青海省,内含丰富的水生生物种群资源。
据悉,禁捕水域包括长江十支流水域:正源沱沱河、南源当曲、北源楚玛尔河以及长江上游通天河段;大渡河(玛柯河)在青海省果洛州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河段。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沱沱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楚玛尔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玉树州烟瘴挂峡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玛柯河重口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海省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捕范围。
《通告》要求,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禁捕水域、禁捕期限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捕捞行为;在禁捕水域或者禁捕期限内严禁出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或者其产品;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长江野生鱼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禁捕期间,因科研调查、监测、苗种繁育等特殊需要捕捞水生生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从青海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获悉,2020年以来,青海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相继组织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等多次专项行动。通过该行动,青海省将全面建成沿江各州、市县长江禁捕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日常巡护、联合执法、有奖举报等机制,将长江禁捕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和“河湖长制”考核体系,让禁渔政策得到广泛宣传,确保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工作顺利启动。
中国公安部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情况。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将实行为期10年的禁捕。
文/文思睿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