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安徽望江一名17岁女孩轻生溺亡,当地警方救援视频则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面对突然扑向水面的女孩,处警民辅警被指没有第一时间救人且未带救援工具使得救援最终失败。据望江县公安局此前通报,涉事民警、辅警已被停职调查。
此事被报道后,关于警方处置涉水警情时如何处理也引发网友讨论。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退休教师王太元认为,警方是否携带救援设备、是否派会游泳的民警处警应视各地资源和条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各地民辅警招聘时并没有游泳项目要求,但为了提升水上救生技能,多地警方均开展了相应水上救生项目训练。
望江女孩轻生溺亡 民警被指救援不力已停职
12月4日,安徽省望江县一女子轻生溺亡的视频在网络热传,而现场救援的几位民辅警行为则引发巨大争议,甚至有网友称其“目睹女孩溺亡而不救援”。
现场目击群众拍下的视频画面显示,一身穿白衣的女子站在河中浅水区,水位到其膝盖位置。多位身着制服警务人员到现场处置,其中两人站在岸边劝导轻生女子。但该女子向后望了两人一眼后,突然向前扑进水中,并很快被河水淹没。现场视频显示,站在岸边两名警察看到女孩落水后,转身望向身后,待其他几名警察到达岸边后尝试搭人形梯桥进行营救,但女孩已离岸边越来越远。后一男子跳入水中将其救上岸,但女孩已不幸身亡。
这段视频在网络曝光后,不少网友认为处警的几名民辅警没有尽到救援责任是导致女孩溺亡的主要原因,几名涉事民辅警有失职渎职之嫌。但也有网友表示,警方救人也要视自身能力而为,不能为了救人又搭上一条命。
12月4日晚,望江县公安局通报此事称,当日13时许,望江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望江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在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处警民警展开施救,后将该女子打捞上岸,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死者自杀原因正在调查,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公安机关对该女子不幸离世深感痛惜。
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望江县公安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椐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家属质疑警方救援不力 接警知道跳河却不带工具
据了解,轻生女子姓周,是望江县一位高二女生。6日,该女子三伯周先生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也向家属了解情况,但是对家属提出关于警方救援不力的问题尚未答复。
周先生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6日他再次去事发河边考察,发现河畔宽不过三四米,但是事发时警方却没有人第一时间跳下水救援。而据现场群众介绍,报警后约40分钟,民警才赶到现场,并且告知现场围观群众不要靠近。此外,周先生认为,警方接到报警称有小孩子要跳水,就应该带着绳子、救生衣等工具到现场救援,但警方却空手抵达现场救援,致使后续救援难度很大。
周先生称,侄女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也没有和父母说过任何异常的情况。而从学校方面反馈的情况来看,她在学校里也表现正常,没有与谁发生矛盾或冲突。在周先生看来,侄女孝顺懂事,学习成绩也不错,家里人至今想不明白她为何选择轻生。据周先生介绍,侄女是家中独女,其父母现在非常悲痛。作为家属,他们希望警方能够就女孩自杀原因以及现场救援处置进行调查,给家属一个交代。
律师:涉事民辅警是否玩忽职守要视其救助能力及是否配备救援设备而定
针对此事,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条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29条规定,发生自杀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属于受理求助的范围。同样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第23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而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此外,对《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三版)的通知》第九章进行解读,不难发现接警台应当在接警时和布置警力前往救助时,对于救助人数、事由进行沟通和传达,“对溺水等敬请,应当立即指派就近民警携带救援设备到场处置,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力量到场处置”。
因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女孩欲跳水自杀此种情况,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救助案件的范围,对陷入危险的公民进行救助属于警察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其次,接警台、处警民警应当根据救助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器械、设备进行配置,用于现场救助。常莎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处警民警和辅警的行为是否涉及玩忽职守,一则需要对于现场警务人员的救助能力进行进一步确定,二则其救援设备的配备与否是判断警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造成人民利益受损的另一关键点。
常莎称,如接警台对警力进行安排时确对具体救助事项进行说明的,警方应对相应救助设备或救助警力进行安排,处警民警和辅警均不会游泳且均未携带救援设备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如警务人员具有相应救助能力如会游泳等的,或将影响其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的认定,能够提供救助而不进行救助,甚至将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专家:救援技能及设备应视各地资源条件而定
针对望江自杀事件,从事公安教育、治安教学数十年的公安大学治安学院退休教师王太元表示,警方没有把人救起来肯定是有责任的,但这种责任是不是失职、渎职甚至玩忽职守,还需要等待后续的调查结论。王太元表示,应急处置方案中有一些原则是可以的,比如生命至上等等。但是什么样的救援是对的、是比较科学的则并没有统一标准。就涉水警情而言,当事人是溺水还是自杀,是在河边还是在桥上,其应对方法都不一样,不可能有针对每种情况的警务处置方案,要依靠民警根据现场情况随机应变。
关于有网友提到应该带救援设备、派会游泳的民警处警等问题,王太元表示,这些都应该视当地的资源和条件而定。如果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警方接到涉水警情,可能马上就可以准备救生垫,游泳高手也能很快就位。“但是如果当地只有四五个警察,会游泳的两个人又不在,那也不能不出警啊?”王太元说。
一位曾经在乡镇派出所工作的民警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有时候同时接到两个警情,但是民警只有两三个,还要根据情况分先后先去哪个。因此,网上关于派会游泳的民警处警在现实中很难实现,也脱离了基层实际。 “而且会游泳不等于能在水里把人救起来,两码子事。”这位民警说。
王太元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任何救援都不可能百分之百成功,相比现场救援,如果家庭、学校、社会能够提前注意,防止这样的轻生行为,或许就不会出现这起悲剧。此外,王太元表示,现场其他群众除了第一时间报警外,如果有水性好、会救援的也可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参与救援。
游泳非警察必备技能 多地已加强警力水上训练
望江事件发生后,关于游泳是不是民警必备技能成为一个争议焦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目前我国警察招录一般需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但两者均未对游泳项目有要求,警察招录的体能测试中也没有游泳科目。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部分地区的水警招聘中要求应聘者掌握游泳技能,但一位从业多年的水警告诉记者,会游泳并非水警硬性指标,“我们所就有不会游泳的水警。”
虽然游泳并非警察的必备技能,但是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多地警方面对涉水警情以及防汛救援要求,纷纷开展相应的水上训练。贵阳市公安局曾对新招录民警进行了警务水上救生训练,从水上救生理论知识、法律依据、险情判断、器材选择、拖拽方法再到人员救治等,全面提升新警水上救生能力,“确保民警在紧急关头懂方法、会技巧、保安全,成功救助溺水群众。”
杭州市水域众多,各区、县(市)都河网纵横,夏天也是各类水上警情的高发期。为提高民警水上应急救援能力及自我防护能力,应对水上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处置险情,杭州市公安局曾在2019年8月举办水上救生(游泳)比赛。意在通过比赛,提升民警水上救生技能和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救援能力,为今后处置类似警情打下扎实基础。
那么警方在处理涉水警情时是否有相关规定或者流程规范?上述水警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他所在水上派出所针对涉水警情有相应的应急方案,此外一般处警时也会与多个救援单位联动。“如果是晚上,消防会介入,白天除了水上派出所还有救援中心、游船公司等都会加入救援,并且每半年会举行一次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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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付垚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