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郭某、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深夜盗走了村民放在家门口的石狮子一座,村民称这座石狮子是村民祖辈传下来的。后经过鉴定该石狮子为三级文物。日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郭某、刘某犯盗窃文物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3个月和2年6个月。
两男子深夜盗走石狮子 系三级文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刘某二人事先预谋盗窃,2019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郭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接上被告人刘某后二人行至宝鸡市渭滨区某镇某村,盗走被害人高某家门前放置的石狮子一尊(石质、蹲踞、张口衔飘带、雕刻于长方形台座上),后将该石狮子放置在岐山县某小区一单元门口东侧,同日行人发现该石狮并报案。案发后被盗石狮子已发还被害人。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明末清初石蹲狮1件,高115厘米、座长62厘米、座宽47厘米。石狮呈蹲踞姿势,蹲踞于一体雕刻的长方形台座上,张口衔飘带,口中衔一可活动石球,嘴部较方,劲下刻项圈及铃铛、璎珞,背部刻有火焰纹。台座前方下部有一新鲜撬裂形成的缺口。花岗岩质地。鉴于该件石狮具有明末清初石狮雕刻特点,体量较大、保存基本完成,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和艺术价值,鉴定为三级文物。案发后,郭某和刘某均被公安民警抓获。
石狮子的主人说,案发那天早上,她打开家中大门时发现大门左边的一墩石狮子不见了,赶紧叫来丈夫,她丈夫一看石狮子就是不见了,门口水泥地板处漏出一个土坑。被盗石狮子带底座高110厘米,宽50厘米,石狮口中含着一块圆石头。这个石狮子是祖辈传下来的,具体年代和价值不清楚,2017年曾有人2万多元要买石狮子,但是她没有卖。
受审认罪 称盗窃是因为没有钱花
庭审中,郭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自愿认罪。他的指定辩护人表示,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未遭到破坏且已追回,没有造成非常的严重后果。建议对郭某从轻处罚。
刘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承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石狮子的鉴定结果有意见,他辩称自己盗窃的是麻石石狮子,不构成三级文物。
刘某供述称,他们盗窃是郭某踩的点,包括三轮车和车上的木板等工具也是郭某准备好的。当天晚上他也是打算先去看一下,是真的了再偷,结果去了后一看,是个真东西,能值几个钱,所以才偷的。他们盗窃的石狮子材质是麻石,高有1米多,宽有四五十厘米,石狮子嘴里有个圆形状石头,重量有一千多斤,其他特征没有注意。这个石狮子是清朝民国时间段的,属于民间文物类,他个人看价值三四千元。因为这个石狮子能卖钱,他俩都没有钱花,所以才盗窃石狮子,准备打听到好价位后就会卖掉,卖掉之后的钱俩人一人一半。
郭某则供述称,盗窃时候是他叫的刘某,这个石狮子比较重,他一个人偷不回来;刘某经验丰富,能帮他看一下这个石狮子的价值,而且能帮自己联系卖家。他以前跟着刘某盗窃过文物,对这些东西略有了解,当时和朋友出去转的时候看了一眼这个石狮子,感觉能卖点钱,那天晚上他把刘某叫上,也是希望其能帮他看一下。他们盗窃的石狮子高约1米左右,底座长宽有四五十公分,是砂石(麻石)材质,嘴里有一个石头,能滚动,掉不下了,年代大概就是民清时代的。
犯盗窃罪 两人均获刑
法院认为,郭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三级文物一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涉案文物经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为三级文物,应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审理中,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以刘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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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