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辆载有乘客20余人的公交车上,男子施某因公交车司机听广播声音太大,影响他听报站,便与公交司机发生了争吵,后施某对司机拉扯并抢夺方向盘,司机紧急刹车,造成多名乘客摔倒,两名乘客受伤。9月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施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31日14时许,施某乘坐交车,当时车内有乘客20余人,后施某因公交车司机听广播声音太大,影响他听报站,便与公交司机发生了争吵。当公交车行驶到铁东区南四纬九马路交通岗时,施某对公交司机进行拉扯并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公交司机紧急刹车,结果造成多名乘客摔倒,两名乘客何某、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何某面部外伤致右面部软组织挫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王某头部、胸部、臀部损伤存在。
案发后,施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000元,何某、王某均对施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造成一名未成年人在内的两名被害人受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施某自愿认罪,案发后经家属赔偿受伤乘客医疗费等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对施某辩护人提出的施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施某在实际载客20余人的公交车上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更对社会公众的道路行驶安全带来极大风险,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据法律规定,属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法院以被告人施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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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孔令晗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