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前偷签贷款合同 妻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解放日报 2024-11-28 07:29

离婚5年后,张女士才发现自己是一份贷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并且因为欠贷不还,和前夫一起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近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帮助下,张女士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2023年9月,张女士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询问高铁站工作人员才知自己被上海法院列入限高失信人员名单。同年10月,她乘坐绿皮火车来到上海法院查询得知,早在2018年,她和前夫曹某就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人,被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家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

2016年1月,贷款公司与曹某、张女士夫妇签下一份汽车消费抵押合同,金额约7.5万元。曹某为主借人,张女士是共同借款人。从2016年11月起,曹某与张女士就不再还贷。2018年10月,贷款公司将曹某和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剩余贷款5.8万余元、利息2000余元和逾期利息。

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涉诉送达地址寄送了相关诉讼文书,曹某、张女士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两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但张女士表示,自己对贷款的事情毫不知情,从未接到过贷款公司或者法院的电话,也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以及判决书。2023年11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由于申请再审的期限已过且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今年4月,张女士向浦东检察院申请监督。

张女士告诉检察官,签署这份贷款合同时,她与曹某还未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已经分居了,所以对贷款一事完全不知情。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她本人所签,留的联系方式、地址都是错误的。

了解情况后,检察官主动联系贷款公司提供涉案贷款合同原件。经鉴定,涉案合同上的笔迹确实不是张女士本人书写。

“涉案贷款合同是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其签名签下,获取的贷款也并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张女士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贷款公司不再要求张女士承担还款责任,张女士亦撤回了监督申请,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张女士的执行措施,她不再是失信人员。

文/王闲乐 童画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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