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过期大米换装再卖,追责“一个都不能少”
法治日报
2024-10-13 17:54
近日,重粮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被指将过期大米更换包装,重新打码新日期后流入市场,其中一部分销往当地一些乡村学校。10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进行情况通报。初步查明,该公司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核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目前,该公司负责人已被免职。
食品安全无小事,将过期大米换装再卖,是对人民群众尤其是学校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极端漠视,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更是一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的标准。同时,如果过期大米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如果这些过期大米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了严重的健康损害,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此外,消费者还可以依法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
违法出售过期大米,追责不能止于免职,必须严肃问责,让相关责任人真“痛”,才能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还需追问的是,采购过期大米的学校是否尽到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学校的食品采购体系是否存在问题?相关监管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懒作为的情况?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容不得半点马虎,唯有各方共同发力,尽快补上短板,才能筑牢食品安全的屏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出现。
文/罗聪冉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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