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反向诈骗“电诈分子”1800元被行拘 警方:有诈骗主观故意 且诈骗行为既遂
成都商报 2024-09-24 14:32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两男子周某、袁某反向骗取境外电诈分子1800余元被行政拘留事件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

对此,9月22日,云南昭通警方向记者表示,周某、袁某具有诈骗对方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既遂的诈骗行为,即使两人的行为属于“反向诈骗”,依法也应予以处罚。

两男子诈骗 “电诈分子”1800余元

9月19日,云南昭通彝良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彝良警方”发布消息,近日,彝良县公安局奎香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涉诈工作研判时,发现辖区居民周某、袁某存在涉诈嫌疑。为避免有人遭受到周某、袁某的诈骗,民警将二人传唤至奎香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周某因长期待业在家无经济收入来源,便邀约好友袁某一同前往昭阳区办理护照,然后下载名为“x机”的聊天软件,在该软件上搜索“xx交流群”等群聊。两人进群后发现有人在群里发布高薪招聘人员的信息,周某便主动联系对方了解招聘的具体内容,对方也开出了让周某当“公司高管、年薪20万-30万”的诱人条件,想诱骗周某去国外某地的“公司”。

警方称,一看到对方说“当公司高管、年薪20万-30万”时,周某就明白了,“这不就是电信网络诈骗中常见的诈骗套路吗?”于是周某顿时就产生了想跟对方“玩一玩”的心理,双方便开始“极限拉扯”。周某佯装答应对方“开出的条件”,并声称自己还要带一个朋友过去,以要住宿、吃饭等为理由向对方骗取出国的路费。

最终,周某、袁某以此方式骗取境外诈骗分子1800余元。奎香派出所迅速立案调查,快速收集证据材料,目前周某、袁某已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五日,并收缴违法所得。

警方回应:属于“反向诈骗”依法也应予以处罚

案件办理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彝良警方”公布了相关案情信息,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

有网友认为,二人行为确实违法,应该处罚。同时,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周某、袁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甚至给了电信诈骗嫌疑分子一次教训,“不仅不应该处罚,还应当鼓励”。

随后,“彝良警方”删除了上述消息。对此,云南昭通警方相关人士回应记者称,周某、袁某具有诈骗对方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既遂的诈骗行为,即使两人的行为属于“反向诈骗”,依法也应予以处罚。

律师观点

二人反向诈骗行为违法但有别于普通诈骗,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此事件,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表示,根据公开报道的信息,周某、袁某两人具有诈骗的故意,且实施了既遂的诈骗行为,在这一点上应无争议。

张柄尧表示,诈骗行为通常面临行政、刑事责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涉案金额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对公私财物是否合法予以区分。这意味着,即使所诈骗的财产属非法财产,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更何况,货币属于种类物,占有即所有;因此,即使对方是电诈违法嫌疑人,其合法占有的货币也不能受到侵害。但与此同时,反向诈骗和普通诈骗还是有一定区别。“从法益保护角度,反向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普通诈骗。因此,在对反向诈骗进行处理时,应有别于普通诈骗,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从违法行为或犯罪构成而言,周某和袁某或涉嫌诈骗,若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文/罗敏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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