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 证监会严格规制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
法治日报 2024-09-13 11:31

为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完善离职人员管理

《规定》共12条,对哪些情形属于“不当入股”“离职人员”的范围、入股禁止期的界定、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存在不当入股应如何处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证监会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提交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的专项说明。离职人员应当配合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

《规定》所称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10年的原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四类: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3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3年内离职的人员。

同时,新规也规定了相关的豁免情形。《规定》指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离职人员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发行人股份的,不适用本规定有关核查要求。离职人员因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取得发行人股份的,不适用本规定有关核查要求。

拉长入股的禁止期

证监会高度重视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问题,于2021年5月专门出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2号指引》),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股东,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在禁止期内入股等不当入股情形的,必须严格清理。

《2号指引》发布实施以来,证监会对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严格依法推进审核复核程序,大幅削减离职人员“职务身份价值”。为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严防离职人员利用在职时公权力、离职后影响力获取不当、不法利益,进一步强化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的监管,证监会在《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规定》。

《规定》实施后,《2号指引》将同时废止。具体来看,《规定》吸纳了《2号指引》的主要内容,并新增三方面规定:

一是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

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

及时清理不当入股

根据《规定》,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的专项说明应当明确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离职人员基本情况、投资机会来源、入股价格、入股资金来源、退出真实性以及与离职人员入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规定》要求,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并在专项说明中详细说明清理情况。不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离职人员应当出具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承诺,作为专项说明的附件。

对于发行人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发现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媒体质疑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监会根据需要对离职人员入股情况进行核查,对审核注册过程进行复核,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葛伟军看来,《规定》对规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入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那些明显存在寻租行为或者利益输送关系的入股,要严厉打击,从而净化市场。但是对于那些正常投资关系的入股,则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相关要求,继续严把入口关,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发行监管秩序。

文/李立娟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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