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头雁作用 助力资本市场构建治理新格局
上海证券报 2024-05-17 10:09

从具有开创意义的“第一案”,到事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标志性案例,近十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一个又一个典型要案,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设立的八家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之一, 上海一中院办理的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呈现出哪些新特点、新趋势?又是如何通过持续完善机制,保障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近日,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了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

把“零容忍”精神融入司法政策里、落到个案办理中

上证报:近年来,上海一中院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整体情况如何?呈现哪些特点?

吴金水: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院及辖区法院审结证券期货犯罪案件209件,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2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41件;欺诈发行债券犯罪案件5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案件2件;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14件;操纵期货市场罪案件1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案件124件。

从上述案件情况来看,该类犯罪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犯罪链条化特征十分明显。实施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犯罪,离不开资金、技术等黑灰产业的配合帮助,极易形成产业链条。以操纵市场类证券犯罪为例,该类犯罪通常分为组织策划、筹集资金、归拢账户、指挥操盘等多个环节,不仅出现职业化的配资团伙、操盘团伙等,还伴随行贿、受贿等次生犯罪。

二是犯罪手法不断更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日益活跃,作案手段日趋多样化,新型作案手法不断出现,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作案过程也更为复杂,同一案件存在多种作案手法,如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使用连续买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利用信息优势等四种手法。

三是技术性特征日益凸显。随着科技发展,利用新技术、新概念实施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也在不断增加,查处难度不断加大。如在操纵市场类证券期货犯罪中,云分仓配资技术、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等信息化、智能化工具迭代升级,给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带来新的挑战。

上证报: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上海一中院等全国八家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近年来,该基地在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等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吴金水: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一中院党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基地形成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如下:

一是精心办理大要案,依法审结一批在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包括“全国首例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案”“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全市首例使用‘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多起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首例或新类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二是注重总结类案办案经验,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在全市法院乃至兄弟部门运用推广。如明确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以及证券虚假陈述犯罪等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制定《常见证券期货犯罪基本证据标准》,为一线办案干警提供办案参考,推进适法统一。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护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布证券犯罪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以及司法建议,推动市场参与主体依法依规从业履职,自觉做好合规建设;以审判大数据为依托,对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预警提示,力求发挥金融刑事审判工作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

四是完善合作共建机制,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与行业协会、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建立重大问题沟通机制,签订合作备忘录,联合开展专业培训、业务交流,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

坚持“应追尽追” 增强市场各方获得感

上证报: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参与人数众多,隐蔽性强,受害人面临维权成本高的困境。对此,上海一中院如何发力破解这些难题?

吴金水:我院在审理证券、期货类犯罪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尤为注重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把“从严打击”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审判理念贯彻办案全过程,坚持“应追尽追”原则,尽最大可能帮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让市场各方有切切实实的获得感。尤其是注重刑事惩治与民事赔偿的有效衔接,与上海金融法院探索构建罚没款优先移送退赔投资人机制,着力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一案,系全国首例将刑事罚没所得优先用于落实民事赔偿责任的证券犯罪案件,该案即明确了在投资者针对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犯罪行为所受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罚金等可暂不上缴国库,必要时移交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法院,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成功实践了证券法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实现了刑事司法与民事追责的有效衔接,有力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标杆作用。

做好从严从快、精准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工作

上证报:下一步,上海一中院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衔接配合,积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审判、财产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落到实处?

吴金水:我院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从依法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着重发挥罚金刑惩治功能以及善用从业禁止制度等方面做好从严从快、精准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工作。

在总结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探索设立上海法院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横向辐射、吸纳行业自律组织、公安检察机关、证券交易所、高校等研究机构甚至长三角地区相关单位、部门,构建多方合作框架,系统推进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助力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资本市场治理新格局。

以刑事审判大数据为依托,定期发布证券期货犯罪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及司法建议,发挥金融刑事审判工作对资本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与行业协会、行政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问题沟通机制、共同搭建社会治理类场景应用,在推动市场参与主体依法依规从业、履职,自觉做好合规建设工作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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