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哺乳期被扣工资实发419.4元,法院:补偿损失
法治日报
2024-05-12 16:05
刘某于2004年与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12月20日,刘某生育休假。青海分公司自2018年1月起,以刘某不在岗为由,依据公司工资方案开始扣减刘某工资,至2018年6月对尚在哺乳期内的刘某实发工资419.4元。2018年7月,刘某以分公司扣减工资违法为由申请仲裁。某青海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之规定,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刘某哺乳期内,依据公司自行制定的规定扣减刘某工资,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悖,据此,判决青海分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青海分公司支付刘某生育休假期间扣减工资15991.9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46877.84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在产假、哺乳假期间享有的相应权利,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和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纠正用人单位歧视、限制女职工权益的各种不合法规定,鼓励、帮助女职工依法维护权益,营造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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