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品信息造假、员工当“托”抬价 法官解读网拍捡漏风险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10 20:40

网络拍卖是基于互联网平台进行线上竞价,由价高者取得的一种交易方式。通过线上展示、线上竞拍、线上支付,打破时空限制,发现拍品价值,让交易双方各得其所。实践中,除司法拍卖外,商业拍卖也非常普遍,大到房产、小到手表,都已成为拍卖平台的常见拍品,让拍卖这一历史悠久的买卖方式,走入百姓日常。由于网络拍卖相较普通网购,单笔交易金额往往更高,其中蕴藏的法律风险更加值得警惕。5月10日,北京海淀法院法官结合多起案例帮大家解读网拍捡漏风险并支招“避雷”。

风险1:披露信息不全面

李先生在某拍卖平台竞买海淀区某公司存放于大连船厂的100只罐式集装箱,并在向拍卖平台交纳15万元竞拍保证金后,按照线上拍卖程序以162万元的成交价取得标的物。然而,李先生在提货时被告知仍需另行交纳15万元场地占用费,该笔费用并未在委托拍卖方海淀区某公司和拍卖平台公示的有关文件中进行披露。李先生拒绝另行支付额外费用,遂将委托拍卖方海淀区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因错误信息竞拍货物,要求解除合同。

委托拍卖方对拍品信息应进行全面披露,故意遗漏关于场地占用费的重要信息,应承担相应责任。后经法院多次调解,海淀区某公司向李先生退还了其收取的全部款项。

风险2:隐蔽瑕疵难查验

张先生在某拍卖平台以9万元成交价竞拍取得表显里程数为8万公里的二手车。其后,经4S店检测,该车辆行驶里程已达18万公里。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由经营者三倍赔偿车款。经营者辩称,拍卖页面和竞价处置公告均标明,表显里程数不代表实际公里数,建议竞买人提前查验判定,故其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声明了相关情况,不构成欺诈,考虑到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系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涉案车辆表显里程数与实际情况差距巨大,支持张先生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由经营者返还购车款。

风险3:自导自演抬竞价

王先生在某拍卖平台竞买二手车,经与另外两个账号争相出价,最终以6万元拍得车辆。事后,王先生发现两个竞买账号系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注册,在其他拍卖过程中亦常常出现,哄抬竞价。王先生认为拍卖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公司利用其特殊身份参与自己组织拍卖活动的竞拍报价,误导王先生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消费欺诈,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中,因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在其他竞买人报价至5万元后才参与竞价,故判决拍卖公司赔偿1万元差价,并承担2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风险4:低价成交发货难

张先生在某拍卖平台上以2.7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得起拍价1元、保证金200元、加价幅度1000元的手表。后经营者拒绝以竞拍价发货,告知张先生该手表已出售他人,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张先生遂起诉经营者,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能履行,则赔偿损失9.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案经营者未按照约定发货,并将拍品卖给他人,使张先生失去以竞拍价获得拍品的机会,而同类手表在该经营者网店竞拍成功均价为9.1万元,因此张先生有权主张该差价损失,故判决经营者赔偿张先生9.1万元。

【法官说法】

网络拍卖具有跨时空、广参与、交易便捷、易于成交等特点,有利于加快交易节奏、提升拍卖质量,竞买者偶尔还能“捡”上一两个“大漏”。然而,线上进行的拍卖活动,也让拍品展示、质量核验、参与竞价、货物交割等环节产生了更加突出的风险隐患。对此,竞买者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在交易全过程多多留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做到“一查二看三稳四存”。

一是要提前了解拍卖平台和委托拍卖方的主体信息、资信情况,特别是对于1元起拍价等情形,应当关注历史交易信息和竞拍者评论反馈情况,既要评估成交后可能的履行风险,也要警惕拍卖过程中突然加价到高位的套路,防止“捡漏”不成反被“坑”。

二是要认真核验拍品情况,特别是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全面了解拍品信息,对于拍卖平台、委托拍卖方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情况,要现场审慎查验、充分评估风险,对于可能与拍品交割、使用有关的其他费用情况等,也可以提前询问全面了解。

三是要理性参与竞拍活动,对于拍品价值应当充分调研、心中有数、理性加价,避免因争胜心理冲动出价,导致追悔莫及的交易发生。

四是要强化证据意识、维权意识,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及时通过录屏、截图等方式留存固定拍卖平台和委托拍卖方披露的拍品信息等重要证据,在纠纷发生后尽快明确诉争主体、梳理事实证据、参考类案判例、提出权利主张、依法理性维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宁晓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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