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AI产品推广关键词含“文心一言”被诉不正当竞争 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26 21:47

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北京海淀法院法官走进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庭审理涉“文心一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在2023年2月对外宣布大语言模型生成式 AI 产品“文心一言”,并在同年3月16日发布该产品。被告2023年3月10日在某搜索引擎中推广其同类产品时标题关键词含有“文心一言”。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名称“文心一言”设置为推广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法院。庭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如调解不成,该案将择期宣判。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北京海淀法院法官走进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网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原告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一系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一和原告二共同运营“文心一言”大语言模型生成式 AI(人工智能)产品,作为产品的共同经营者,共同享有了文心一言商业利益和相应的权益。二原告称,两公司在 2023年2月7日已经对外宣布该产品,并在 2023年3月16日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文心一言”大模型产品。2023年3月10日,被告未经许可在某搜索引擎中将“文心一言”设置为网络推广的关键词,并且在搜索结果的链接标题中进行飘红展示,用来推广与“文心一言”同类的人工智能语言产品,该行为使公众产生了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合计110万元,并要求被告发表澄清声明,连续刊登30日,消除影响。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2023年2月,原告二在第9类(科学仪器)、第41类(教育娱乐)、第42类(网站服务)等类别上申请注册“文心一言”等商标,商标注册初审公告在同年5月发布,商标注册公告在同年8月发布。

被告辩称:其涉诉的AI产品早于文心一言发布,且其运营的网站在2023年3月15日就已关停并下线,在原告被诉行为实施之前,“文心一言”注册商标不具有相应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且还没有正式推出产品,二原告对“文心一言”尚不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被告没有实施购买“文心一言”关键词的行为;被告的相关行为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综上,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同意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二原告和被告双方围绕二原告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利益;被告是否实施了二原告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他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庭后二原告和被告均表示同意调解,如调解不成,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后,负责该案审理的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厅知识产权审判厅法官李思頔告诉北青报记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行为的法律,关注的是相关行为的正当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中,对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等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互联网条款以及原则条款。但要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看个案中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构成要件,同时还要平衡相关经营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实习生 宗佳琪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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