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顾问私自下载尖端科技“收藏” 武汉判处首例“窃密未用”案
武汉晚报 2024-04-25 12:30

某光电企业多名研发专家的内部邮箱被人异地登录,里面存有企业从事光纤研发的众多技术资料。公司紧急报案后发现,系该公司外聘技术顾问所为,他偷偷从邮箱内下载了多项技术资料,所幸这些资料尚未卖出。“窃密未用”如何定罪,才能让创新成果受到法律保护?受理该案后,武汉办案法官展开了讨论。

外聘技术顾问偷偷下走20G尖端科技

时间倒回到2020年4月的一天下午,某光电科技研发企业内,光电科技专家周军(化名)如往常一样打开电脑工作。偶然间,他发现自己的邮箱有在浙江登录的记录,而自己近期从未到过浙江。

“是不是有人侵入邮箱了?这可不得了!邮箱内存有公司大量的技术资料,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惊出一身冷汗的周军连忙将自己邮箱遭侵入的消息上报公司,公司立即报警。事涉光电尖端科技,武汉警方接警后立即成立专班展开调查。经排查,侵入邮箱的电脑IP地址竟是公司外聘技术顾问林某家的宽带地址。

武汉警方立即赶赴浙江找到林某,在他个人电脑中发现大量技术文档,其家中还有打印出来的技术资料和记录的笔记本。林某承认是他登录公司员工邮箱后下载下来的,但坚持辩称自己是公司的技术顾问,登录邮箱就是出于研究兴趣,想了解公司的研发情况,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服务。

从入职至案发,林某非法下载、存储了公司关键核心技术资料达20G,至少涉及5项尖端技术秘密,研发成本达5000多万元。案发后,受害企业紧急更换了邮箱和保密系统,花费200余万元。

窃密未用也要判刑

受理该案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5项技术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林某无权知悉。林某在没有征得公司研发人员同意,推测出他人邮箱密码后,长时间多次侵入多人邮箱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林某不服上诉,其坚持认为,他虽下载了公司不少技术资料,但自己既然是公司请的技术顾问,就应有权知道这些技术资料,而且下载的资料都保存在自己电脑和家里,并未外泄,根本不构成犯罪。

二审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认为,林某虽然是公司的外聘技术顾问,但并没有权利知道公司未向他透露过的技术秘密。其作为技术顾问,如要想了解公司的研发进展情况,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去和公司沟通,用不着去偷偷侵入他人邮箱。再者,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林某盗取技术秘密后有对外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但林某的窃密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仅使相关技术秘密已处于泄密状态,还使公司产生了邮箱搬迁和系统升级的开支,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3年底,武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

被盗商业秘密并未外泄,为何还要对窃密者刑事论处?2024年4月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办案法官介绍:“这就像一个搞文物研究的专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去接触研究文物,但不能偷偷把博物馆的宝贝都带回到自己家里,如果带了,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至于把这些宝贝带回家后是否卖了,卖了多少钱,属于定罪后的量刑考虑情节,不能否定其行为不是犯罪。”

保护创新 最高判侵权者买单1.9亿元

武汉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科技创新能力领先,科技创新保护需求旺盛。针对此,武汉中院专门制定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保护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合法权益的八条措施》,助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创新氛围。

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武汉中院突出严格保护理念,对重复侵权、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的,加大民事赔偿判赔力度。在侵害“玻璃石英纤维”技术秘密案中,对实施窃密行为并重复侵权的被告,判决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9亿元。

同时,准确把握促进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让创新成果受到法律保护,让借低质专利牟利的人“无路可行”。在涉办公桌椅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争议中,判决恶意起诉的权利人赔偿被诉侵权人诉讼开支13万元,有效制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充分运用现场勘查、证据保全等措施,破解专利、计算机软件案件权利人取证难问题。在侵害CAD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对拒不配合证据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推定其安装有侵权软件,判决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90余万元。

2023年,武汉中院新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317件,审结1451件;其中新收涉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案件945件,审结1105件,同比分别增长42%和62%。

同年,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

文/陈勇 文治才 张梦捷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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