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警方查处两起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案件 出租人被依法处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24 18:54

4月24日,北京通州警方通报称,依法查处两起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案件,房屋出租人均被依法处罚。

4月19日,通州公安分局大杜社派出所在辖区合生世界村小区一出租房内查获一起刑事案件。经查,该房屋出租人李某未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的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李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4日,通州公安分局宋庄派出所在辖区翟里村一出租房内查获一起违法案件。经查,该房屋出租人沈某未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的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沈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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