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良导向视频广告申请维权?法院:宣扬不劳而获思想 驳回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19 17:00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4月19日消息,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短视频作品的非法利用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公司称短视频被侵权起诉维权

原告A公司是游戏“KK消消乐”的著作权人。案外人X公司与Y公司联合拍摄制作了《回家赚钱》短视频作品,并交付给原告发布,用于推广宣传“KK消消乐”游戏产品。三方签订《授权书》,约定X公司和Y公司将其对案涉短视频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和邻接权授权A公司使用。

案涉短视频时长约56秒,内容首先是三名演员分别展示其手机微信大量余额,接着一名演员介绍其一家人的微信余额都是通过玩游戏“KK消消乐”获取,获得的款项可通过微信入账,介绍内容包括“如果说你现在微信余额里面连这么多都没有,并且真的缺钱,想赚钱的,你赶紧去下载一个……”“反正我们全家除了工作就在这上面赚钱”等,然后演员用自己手机展示下载游戏、提现新人红包、点击游戏、领取红包等操作过程,展示的金额有66元、15元、11元不等,最后演员再介绍“只要点这个全部提现,都能一分不差全部到账微信……”等。

被告B公司未经A公司授权许可,使用《回家赚钱》短视频作品中有演员出镜的部分内容在“某创意中心”平台推广宣传其旗下游戏产品。A公司遂诉至法院。

被告B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案涉视频对未成年用户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

法院认为, 《回家赚钱》是X公司、Y公司组织演员为推广软件“KK消消乐”拍摄合成的一段视频,具有一定独创性,依法应认定为视听作品。

B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投放的游戏推广宣传短视频中,擅自使用案涉权利视频中有演员出镜的部分,时长25秒,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A公司的权利作品,侵害了A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权利视频是A公司为推广游戏“KK消消乐”而拍摄的引流广告,视频中的演员声称可通过玩游戏赚钱,提现后直接到账微信,每次金额从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建议用户如果缺钱想赚钱就去下载游戏试试等。

法院认为,案涉视频以不劳而获为噱头,鼓励用户以非正常手段获利,内容严重偏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用户,特别是未成年用户的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此类内容不应予以网络传播,A公司亦不得以他人使用该视频而获得经济赔偿。故对于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考虑到A公司是案涉视频的著作权人,其为制止B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视频而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律师代理诉讼起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权利人需支出必要的律师费,同时亦考虑到本案为常规知识产权案件、律师工作量大小及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法院酌情确定B公司应向A公司承担合理费用200元。对于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合理费用200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宣扬不劳而获思想 有违公序良俗

法官表示,案涉短视频展示通过简单的游戏操作赚钱,宣扬不劳而获的思想,企图引导用户走捷径、赚快钱,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崇尚劳动理念背道而驰,有违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此情况下,虽然A公司对案涉短视频确实享有著作权,但是由于此类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与传播的作品,权利人不应通过传播相关内容来获取经济利益,故在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不得主张经济损失赔偿,而只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合理费用等。

法官指出,不管是文学创作还是广告宣传,都应当建立在公序良俗的基础上传播正能量,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而原告A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造成了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是为了宣传推广游戏产品,以不劳而获为噱头拍摄短视频,向社会传递出错误的价值观,使短视频创作沦为资本逐利的附庸;二是忽视了游戏产品和短视频作品的受众群体中不乏未成年人,此类包含不良思想的内容极易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他们形成健康的价值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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