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钱不还 法人坐动车硬座升软卧违反限高令 面对拘留忙说:我替公司给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12 21:20

清明节前夕,北京海淀法院韩毅强法官团队赶往北京西站抓获一名违反限高令的被执行人。据海淀法院4月12日消息,被执行人闫某是一家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被判决支付拖欠的奖金18.3万元但迟迟不履行,闫某被限制高消费。闫某乘坐动车购买硬座票上车后升软卧,违反限高令,在北京西站被法官逮个正着。面对拘留,闫某忙说自己可替公司履行判决。

教育公司被判支付拖欠奖金18.3万元迟迟不履行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闫某是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拖欠陈某、魏某奖金等共计36万余元。不得已,陈某、魏某以要求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支付奖金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分别向陈某、魏某支付奖金18.3万余元。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由于不服仲裁结果,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各支付陈某、魏某奖金差额18.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未为履行,陈某、魏某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海淀法院依法向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同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但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闫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同时,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闫某,在电话中闫某总是侃侃而谈,表示这点钱不算什么,承诺愿意履行,但始终没有兑现。当执行法官传唤其来面谈时,闫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由于案件查控的财产不足以履行相应义务,且难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闫某行踪,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此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称,闫某目前在外地又创办了多家公司,如果能找到闫某案件或许会有进展。

动车买硬座升软卧违反限高令 在车站被法官逮个正着

终于,案件有了转机。近期,执行法官得到消息,闫某将乘坐动车从外地到达北京西站。执行法官到达北京西站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提前到达站台,准备为闫某“接站”。然而,在火车到达后,却发生了意外。

根据线索反馈,闫某乘坐的车厢为14车厢,但执行法官并未在14车厢找到闫某,经向乘警了解,闫某上车后将14车厢的二等硬座升级到了11车厢的软卧。执行法官迅速赶到11车厢,此时11车厢的乘客大部分已步入车站下行通道。情急之下,执行法官对着人群大叫了一声闫某的名字,闫某本能回头,执行法官随即上前亮明身份,在确认后迅速将其控制并传唤至海淀法院。

被带回法院的闫某却“先声夺人”率先向法官发问,“法官,这本身是民事案件,至于弄得这么兴师动众吗,你打个电话我不就过来了吗?”“之前给你打过这么多电话让你来,你来过吗?”“这不是在挣钱,想办法让公司活过来,给他们还钱嘛,没挣到钱,我来也没什么意义啊。”“陈某、魏某他们从立案到现在,这都两年了,这两年没多的那还没少的吗,有没有给他们还过一分?”闫某默然以对。

“你买的车票是在14车厢,火车到站后,你怎么从11车厢下去的啊?”“我这不是被限高了,只能买二等座,14车厢是我的二等座,上车后为了舒服点,我花钱升了舱买了软卧,软卧是在11车厢。”闫某解释道。“法院向你送达的限制高消费令,你收到了吗?”“收到了。”“限制高消费令上明确写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你的行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可对你采取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

面对拘留处罚 公司法人代表称要替公司履行判决

一听到要被拘留,闫某忙说:“法官,你等一下,我现在马上给家人打电话,我替公司把钱给了。但现在一下子让我拿出来三十几万,我确实拿不出来,我先给他俩每人9万,剩下的我个人可以给他们写欠条,保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还清。”在法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陈某、魏某同意了闫某的还款方案,闫某随后向法院指定账户汇入,18万元,同时以个人名义向陈某、魏某出具了欠条。为了便于闫某出行,陈某和魏某向法院表示,可解除对闫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以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两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若日后闫某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他们将另行诉讼解决。

至此,这两起执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执行和解分期还款方案的达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获得了部分清偿,也获得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闫某为剩余债权的背书担保,重拾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任。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在被免除剩余债务后得以轻装上阵继续经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闫某不仅被免除了司法拘留之苦,在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更可方便出行,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后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债务偿还上。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高令”不是一纸空文,任何企图规避限高令的行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可对违反限高令的相关人员采取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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