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纲建议试点表内投贷联动 分业经营下商业银行股权投资要过几重关?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4-03-17 20:28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质生产力”成为“C位”热词。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自然也离不开金融的支持。

然而,科技型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但可能存在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等问题,同时普遍存在资产较轻、缺乏抵押物等现象。如何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考验着监管和从业者的共同智慧。作为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子行业,商业银行在“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也有诸多痛点有待解决。

“看不懂”“风险和收益不匹配”“尽调成本很高”是银行业人士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常见顾虑。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直言,新质生产力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和市场风险,银行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面临较大的挑战。

“同时,传统的银行服务模式可能难以完全满足新质生产力的需求,银行需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如定制化服务、投贷联动等。此外,服务新质生产力需要银行具备一支懂技术、懂市场、懂金融的专业人才队伍,目前这方面的人才储备还相对不足。”盘和林表示。

记者留意到,2024年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为商业银行如何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建言献策,其中投贷联动是一个频频被提及的关键词。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投贷联动的基本思路是用投的部分为贷的部分作风险补偿,但在实际执行层面却可能涉及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突破分业经营的监管要求。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是以债权为主的间接融资主体,但在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与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总定位之下,业内也开始探讨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支持股权投资的方式方法。

投贷联动新模式?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会会长易纲提出,建议资本实力强的大型银行选择一两家省分行在表内试点以投贷联动方式投资硬科技初创企业,并在监管和考核方面给予灵活性。

无独有偶,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林建华也提出了完善投贷联动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议。林建华认为,发展投贷联动,有助于解决信贷收益难以覆盖科技型企业发展不确定、风险高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对科技创新的风险容忍度。从实践看,商业银行与其理财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的效率较高,建议支持全国性银行理财子公司扩大内部投贷业务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拓展内部投贷联动业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好的长期性融资服务。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也提到,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投贷联动有关管理政策与规则,重点打通银行和投资机构在风险收益分配方面的渠道,前期可在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待经验成熟后再推广。

值得注意的是,三位代表委员虽然都提到了投贷联动,但具体运作模式却有所不同,其中易纲提到的是商业银行在表内试点投贷联动,林建华看好的是商业银行与其理财子公司开展内部投贷联动,而马骏提到的是银行和投资机构合作的外部投贷联动。

记者了解到,后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已经有所开展,部分创新意识较强的银行在探索内外部投贷联动方面已经小有成绩,但表内试点投贷联动需要突破的制度约束较多,想要落地并不容易。

一位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向记者直言,商业银行表内投贷联动目前存在两大约束,一个是《商业银行法》,另一个是资本消耗。如果要试点,需要在政策和法律法规上有所突破。

他告诉记者,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不能用表内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今年1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其中也明确提到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上述专家直言,根据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资本新规》),即使银行获得特批可以对实体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由于银行对实体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1250%,银行的资本消耗会很大,因此除非有很好的确定性回报,出于商业目的考虑,商业银行表内资金一般也较难大范围涉足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他还提到,《资本新规》其实也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降低资本消耗留出了一道口子,即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其风险权重已由《征求意见稿》时设定的400%降至250%。

此外,记者留意到,在业已出炉的7个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方案当中,《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在谈及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时明确,依据资本监管规定,合理确定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风险权重,而另外6个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则并无类似相关表述。有观点认为,这意味着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有可能成为降低商业银行股权投资资本消耗的“试验田”。

此外,上述专家还提到,目前《资本新规》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尚无明确定义,相关政策也尚未明确,这意味着某些行业的股权投资资本消耗未来可能存在一些弹性空间。

一位城商行人士直言,表内投贷联动就算试点范围也不会很大,易纲的表态其实也很谨慎,仅仅建议资本实力强的大型银行选择一两家省分行开展试点。毕竟银行的风险偏好还是偏稳健,就算政策和法律法规能开一个口子,也不太可能大规模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此外,这类业务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投研能力也有很高的要求,未来有可能参与试点的银行范围也比较小。

上述专家还表示,事实上,从《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来看,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允许在商业银行一二级资本之和10%的额度内开展满足相关限制的股权投资,并可以适用100%的风险权重。从各国的经验来看,这一条款往往被用于各类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领域,例如小微、科创等领域。未来我国也许可以考虑参照此条款来做试点。

上述城商行人士认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表内试点投贷联动以支持硬科技初创企业值得探索,但在实践当中需要突破的监管限制较多,目前行业可能更多的还是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理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具体路径。

股权与债权如何结合?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叶怀斌告诉记者,投贷联动在具体执行层面有不同的理解,但投贷联动的本质其实是具有不同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的金融机构,围绕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的差异化投融资需求,建立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叶怀斌进一步解释,在利益共同体平台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可以在信息、渠道、产品、客户等不同层面展开合作,运用丰富的金融工具,满足企业多元化需求,为企业打造一站式金融服务。

以商业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模式为例,叶怀斌表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已成为未来发展趋势之一,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大量布局综合经营子公司。该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实现集团内部对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贷联动。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向本行集团股权投资机构推荐优质客户开展股权投资,根据客户不同发展阶段提供相应产品支持,提升本行综合化金融服务水平。

一位大行人士曾告诉记者,当前主要大型银行在商业银行牌照的基础上还拥有各类综合经营牌照,对科技型企业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的优势更为明显。例如,境内外的银行系券商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帮助科创企业在各地资本市场上市;又如,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私募权益类理财产品,为科创企业提供股权资金;再如,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债转股方式灵活满足科技型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

而就在两会期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监管总局正在积极研究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平台,进一步扩大股权投资试点范围,进一步加大对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

据了解,目前国内共有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别是国有五大行旗下的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和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至于银行和投资机构合作的外部投贷联动,叶怀斌介绍,商业银行主要以两种方式开展业务:一是“以投定贷”。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针对风投公司已投资或拟投资入股的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已引入或拟引入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为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在业务流程上通过“计分卡”对企业进行高效评审,在风险审批环节重点关注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二是“选择权贷款”,又称“认股权贷款”。选择权贷款是投贷联动的衍生业务类型,即银行在投贷联动基础上,同时与股权投资机构签订选择权协议,根据协议银行可选择将贷款作价转换为对应比例的股权期权,在客户实现IPO或者股权转让、被并购等实现股权增值或溢价后,由投资机构抛售所持的该部分股权,而实现收益由初始约定比例与银行共享和分成。

另有股份行投行部人士告诉记者,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的投贷联动,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都做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是业务可持续的一大关键。无论是在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之间,还是银行与内部子公司之间都需要设计良好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配方案,银行内部相关业务部门之间权责利也应该尽可能对等,这都是不太容易的事情。

她还称,投贷联动只是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企业版图的一小部分,实践当中银行也不会把思路局限在股权或者债权的融资支持。银行应该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服务方案,在此过程中,内部子公司、外部投资机构、政府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可以适时参与进来,让每一个参与者都能发挥自己的优势。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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