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随意设置监控
南方都市报 2024-02-29 11:31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2月28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意见》。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表示,《意见》对于如何规范非现场执法,特别是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

严守罚款设定权限 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

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该《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意在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一系列行政罚款案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如5斤农药超标芹菜收入10元被罚款6.6万等案曾引发广泛讨论。上述《意见》明确,要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守罚款设定权限,并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权限、数额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强调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倡导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同时提出定期评估清理罚款等规定。

《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执法,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同时对进一步提升执法的文明程度作出细化规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并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对清理、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主体、时限、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严把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和执法监督三道关。

《意见》还提出,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责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意见》强调,要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章备案审查等制度对罚款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据了解,司法部前期会同有关部门已完成现行604部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以及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的专项清理,并报请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胡卫列称,司法部下一步将常态化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持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明显过罚不当予以坚决纠正。

监控设备设置地点 要有明显可见标识

对于如何规范非现场执法,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表示,《意见》清理和规范“存量”,监督和报告“增量”。

何勇介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具体来说,要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的结果要分别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同时,建立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强化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规范非现场执法,还要严把三道‘关’。”何勇表示,一是严把法制审核“关”。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审核。要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志,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二是严把技术审核“关”。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主要是要求确保设备计量准确,没有经过依法检定的、逾期没有检定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三是严把执法监督“关”。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来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的采集量,由此产生的罚款数额是不是畸高等,要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

聚焦

如何全面制约不当罚款?

司法部答南都:罚款要合法合情,充分考虑公众感受

《意见》如何规范罚款的设定和实施?如何对不当罚款形成全面制约?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在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在罚款设定方面,主要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要确保设定的罚款事项能够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二是要求设定罚款应该统筹均衡。针对处罚设定不均衡问题,规定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针对一些罚款设定的倍数罚差距过大的问题,规定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针对有的罚款起罚数额偏高、不易执行等问题,《意见》也强调,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意见》也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

具体在罚款的实施方面,《意见》主要提出三个要求。一是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要根据不同区域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细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对符合相关法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安全生产、生命健康、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罚款决定要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要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同时要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

三是对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提出新要求。明确提出到2024年12月底前,对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工作。并且还明确,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

文/蒋小天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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