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碎片式”工作不算加班需要法治纠偏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2-01 16:00

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碎片式加班”的案例。入职担任某公司营运总监的小姚称,公司常常在下班后组织开会,周末还会安排参加培训,频繁“碎片式加班”却没有加班费。法院最终判决开会、培训属于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1.2万余元。(2月1日《工人日报》)

被告公司认为,员工手册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加班需要领导审批,否则不能视为加班,小姚的加班未经过审批,且培训遵循自愿原则,因此不能视为加班。这显然是一种认知误区。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所有超过法定时间的额外工作时间都应视为加班。在本案中,公司安排的开会、培训等也属于工作范畴,只要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就应当计入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的加班审批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支持小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请,判决某公司支付姚某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2万余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广大用人单位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办公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下班与上班的边界也变得逐渐模糊。即使已经离开了单位,用人单位依然可以随时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向劳动者下达工作任务,或利用远程办公软件随时召开工作会议。这就造成工作时间不断“渗入”劳动者休息时间,形成“碎片化”“隐形化”的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却不用支付加班工资。由于资强劳弱的不平衡地位,劳动者往往敢怒不敢言,鲜有主动要求加班费。

“碎片式”工作不算加班的认知误区,需要法治纠偏扶正。从法律上讲,只要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事宜,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让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就应当认定构成加班。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在这起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劳动者李某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法院判决其所在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加强类似司法判例的宣传,通过以案说法普及法律常识,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法治观念,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主动知法守法,敬畏劳动者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因加班“碎片化”“隐形化”而忽视劳动者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要积极学法用法,在遇到公司要求加班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从长远来看,在法律层面赋予劳动者“离线权”,可以从根本上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受随意侵犯。近年来,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家纷纷在立法中引入劳动者“离线权”。除法定或约定之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赋予劳动者“离线权”,有助于保障其休息时间的完整性、连续性,不被“碎片化”“隐形化”工作白白侵蚀。

文/张淳艺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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