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半年后起诉离婚 男方要求退16万彩礼及礼金、礼物 法院支持退8万彩礼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1-31 20:13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并完善了彩礼返还原则。近日,北京三中院判决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结婚半后后分居,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退还16万彩礼、婚礼时亲友给的6万礼金及婚前买的手机、婚戒,法院支持女方退还8万元彩礼,手机、婚戒及礼金属于赠与不用退还。

家住北京通州的小龙(化名)和小慧(化名)于2021年3月登记结婚,但举办婚礼半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没有感情基础,就开始彻底分居。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支付的16万元彩礼、价值774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以及价值一万余元的婚戒;男方还主张举办婚礼时亲友给的6万元礼金女方收取后据为己有,也要求女方返还。

法庭上,女方认可16万元为彩礼,但对彩礼、手机、婚戒、礼金均不同意返还,认为这些都是对方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中,男女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时间较短,也没有孕育子女,双方在婚姻中也不存在一方明显过错,最后判定女方返还男方一半彩礼8万元。

对于男方主张的手机和婚戒,法院认为男方在婚前赠与女方的手机,系为维系双方感情的自愿行为,为举行婚礼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属于女方个人使用的财产,男方要求返还均不予支持。对于6万元礼金一事,法院认为系亲友的赠与,并且男方也不能证明具体金额,也未予支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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