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诈骗仍积极参与 男子因犯诈骗罪获刑三年
武汉晚报 2024-01-29 14:31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男子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3年4月中旬,在家休息的康女士突然接到“领导”短信,称有笔资金急需她帮忙代付,代付资金已转至其账户,但要延迟到账。康女士当即同意,并向指定账户多次转款。转款完成后康女士察觉被骗立即报警。接到报警,武汉市反电诈中心紧急止付,成功拦截被骗资金198万余元。

随后,武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汉阳区分局成立联合专班,对此案展开调查,当晚即在黄冈市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另案处理)。经查,吴某在某即时通信软件聊天群内接受任务后,非法出借2张电话卡,获利1900元,其中一张被远程操控发送诈骗短信,致使康女士被骗。

顺此线索,专班民警持续追查,发现该聊天群由李某管理。2023年5月17日,专班民警奔赴河北省邯郸市将李某抓获。

李某称,2023年3月,他在网上认识藏身境外的诈骗人员,并加入该聊天群,因其在群里表现积极活跃,被提升为群管理员。境外诈骗人员通过虚拟货币方式,向其支付报酬。至被抓时,李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涉案流水达数万元。2023年5月18日,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移送至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李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与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已构成诈骗罪。其中,李某协助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严惩处。

综合考虑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情节,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李某明知其上线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仍参与并提供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犯罪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应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

文/冯威 袁野 黄铎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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