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今年已收11张投行业务罚单,监管剑指什么问题?
中新经纬 2024-01-16 16:05

近日,因券商保荐项目上市当年业绩“变脸”,证监会对3家券商出具警示函,并对6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多名专家15日在接受“V观财报”采访时表示,除特殊行业因素影响外,部分被保荐项目在上市当年出现“业绩变脸”与过度包装和虚假披露有关,部分保荐机构为了帮助项目上市,可能会刻意包装财务数据等指标,存在透支后期业绩成长性的风险。

上市当年业绩“变脸”

机构个人均受罚

1月12日,证监会连发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对中信证券、中德证券和万和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对6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上述监管措施均与保荐项目在发行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情形有关。

具体来看,中信证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中德证券保荐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万和证券保荐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也较上年下滑了50%以上。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下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和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情形,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对保荐代表人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等监管措施。

因此,除了对上述三家公司出具警示函外,证监会同时决定对毛宗玄、朱玮、崔学良、潘登、刘江、陈春昕6名保荐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针对被保荐项目上市当年出现亏损的情况,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向“V观财报”表示,除特殊情况外,部分项目在上市当年出现“业绩变脸”的原因与过度包装和虚假披露有关。而在项目上市后,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监督不力,也存在影响项目业绩的可能性。

保荐机构应如何起到“看门人”作用?

据“V观财报”不完全统计,截至1月16日,2024年以来,包括证监会、交易所、地方证监局在内,监管层针对券商投行业务已开出11张罚单,涉及“业绩变脸”、未对重大事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以及未经同意改动招股说明书等问题。

因未就重大事项持续履行尽调、擅自改动招股书、经销收入存疑以及未针对所处市场情况、业绩预计情况等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等问题,深交所向海通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开出2张罚单,向中信建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共开出3张罚单。

近年来,证监会高度关注券商执行程序不到位、核查不充分等问题,要求保荐机构加强把关、审慎推荐,充分明确披露潜在的业绩下滑风险,对没有充分履职尽责的保荐机构和人员依据《保荐办法》严肃问责。

在香颂资本董事沈萌看来,中国证券业坚持严监管态势,侧重市场主体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法律义务。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能够震慑不正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那么保荐机构应如何提高保荐项目质量,起到“看门人”作用?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认为,保荐机构首先要做好“保”。确保发行人没有财务造假,要做足风险提示,客观准确揭示风险。

田利辉称,在监管日益趋严的大背景下,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应该加强尽职调查,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发展前景,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辅导、审核和把关,确保信息可靠;还应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业务执行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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