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案宣判:主人自担主责,园主担责三成
成都商报 2024-01-09 14:30

家有“萌宠”给生活增添了诸多乐趣,但若疏于看管也可能导致不幸后果。近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年1月18日,原告杜某父母带着杜某的比熊宠物犬经过峨眉山市某村组村道,在进入被告赵某一家用围网围住的草莓园大棚中的田坎小道时,杜某的宠物犬与赵某家所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发生撕咬,导致杜某的宠物犬死亡。

事发时,双方均没有对自己的犬只采取栓绳等防护措施。事发后,杜某父亲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调解,后调解不成,原告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财产损失21287.11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自家狗的实际饲养人和管理人,其未在犬只所在区域附近设置禁止入内、内有烈犬等提示标志,且对原告杜某父母携带犬只进入围网区域内未尽到防范义务,也未对自家犬只采取进一步的防护措施。被告所饲养的犬只将原告的犬只咬死,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当赔偿相应损失。但同时,因被告家的犬只放置在自家管理的草莓园内,并在周围设置了围网,属于采取了一定安全措施。

法院认为,事发田坎小路入口一端有铁丝网门隔断,不属于供行人随意通行的公共道路。原告父母在围网外有另一道路可通行情况下,仍然选择携带未栓绳的犬只擅自进入围网区域内通行,原告明知该区域内种植有经济作物,应当预见未经约束的犬只可能会对他人或自己造成损害而没有预见,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原告方对自己的犬只被咬死同样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为倡导文明养犬,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30%责任,原告承担70%责任。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民法典为文明养宠划出界限 饲养者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

法官认为,随着饲养宠物日益普遍,文明养犬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指出,民法典的颁布为文明养宠划出了界限,饲养者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依据法律和相关管理条例规范自身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健康负责,共同捍卫社会文明。

文/顾爱刚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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