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人机新规实施:高度超120米就“警告”
扬子晚报 2024-01-05 11:31

1月4日一早,南京城大雾。满城雾气也给了许多影友创作的空间。操控无人机飞行于云雾之上,穿梭于高楼之间,云雾和高楼交融间形成了独特的风景,让许多影友趋之若鹜。

最近,几乎所有无人机发烧友都在关注一件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底,我国现有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超111万架。对于许多家庭来说,无人机已经是出行旅游的必备数码单品,遇见美好风景,就会立刻“飞一下”。许多人通过刻苦练习已经进阶成专业“飞手”。那么《条例》的施行,对南京影友有何影响?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走访了一些职业“飞手”和无人机爱好者。

新规实施后有啥新变化?

飞行高度超120米,就有提示短信

4日一早,南京城被雾气所覆盖,走到哪里都是白花花一片。给出行带来不便的同时,却是摄影师的创作时间。

早晨8点,无人机发烧友何先生就带着无人机来到适飞点。他操纵无人机升空,一直上升到云雾上方,穿梭于南京各个高楼之间。拍摄了一段云雾和南京高楼交融的震撼画面,上传到新媒体平台,引来许多流量。

“原来云雾的上面是这样的。”“南京高楼还比云雾高好多,点赞。”在收到很多留言与点赞的同时,何先生也收到了一条提示短信。这是民航局信息中心发来的,提示有违规飞行行为。

这让何先生始料未及,他操作的是大疆御3无人机,且经过了实名注册。何先生认为,应该是新规出台后,对飞行高度有了明确规定,要求不能超过120米。而自己在操纵无人机拍摄高楼和云雾影像时,无意间超过了120米。何先生表示,以后会对飞行行为更加谨慎和仔细。

新规到底“新”在了哪里?

飞无人机需实名登记,还得先投保

何先生口中的新规,就是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其实,《条例》的出台在无人机发烧友圈中是个大事,大家都在等《条例》出台,用来指导以后的飞行行为。相关人士称,此次《条例》的出台,对飞行实名制、飞行高度、保险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新规对“飞手”有何要求?

操控微轻型航空器,无需取得执照

哪些人可以操控无人机呢?《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在无人机火爆的当下,考一个无人机操作执照仿佛也成了“必备品”,可动辄上万元的培训费让许多爱好者望而却步。此次《条例》中也明确提到这一点。第十七条规定: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规定: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影友疑问

如需超规定高度飞行应向谁申报?

在采访过程中,许多影友向记者透露,120米飞行高度,正常拍摄确实也够了,但是遇到特别情况,需要超过120米飞行,那应该怎么办?应该向哪些部门申请?

对此,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等情形属于管制空域。该人士称,影友的飞行行为应严格限制在120米以下。

那么,如果有超过120米高度飞行需要,应该向哪些部门申请报备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记者连日来走访了空中交通管理、公安等多部门,对方均表示,正在加紧研究适合地区现状的细则。

文/季宇轩

编辑/倪家宁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