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按信用等级监管,让治理更加精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2-27 07:20

近期,北京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新型监管机制。《办法》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明确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内容。北京市将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行为,对其信用积分、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调整,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将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对社会组织监管和扶持发展方面采取不同方式。《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12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据统计,北京市社会组织数量已经从“十二五”末的9000余家增长到目前的1.2万余家,增长率达30.8%。全国层面,我国目前有近90万家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已经超过了1100万人,资产总规模超过了5800亿元,覆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其重要性相比,社会组织作为新生事物,发展迅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亟待监管创新方式,提质增效。

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既是优化监管的现实需求,也是提高社会治理能效的必然要求。合规、合法从事活动是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必须履行的第一责任。以诚信为基础,就需要各类市场主体恪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道,重信誉、讲诚信和守规矩。因而,以诚信为评价原则并进行划分等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其他行业的经验来看,无论是餐饮行业的“红黑榜”制度,还是招投标领域的“黑名单”制度,严格进行等级评定和管理,避免监管弹性空间过大,是提高监管威力的关键所在。目前,按信用等级监管的运用范畴越来越广泛,其优越性在实践中已得到了充分证明,因此将信用监管纳入到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范围,是实现有效治理的题中之义。

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是提高监管质效的重要手段。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一般的社会组织,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差的社会组织,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同样的道理,在政策扶持上也采取信用等级的方式,信用越好的则享受的政策礼包越厚,反之则享受的政策越少。如此就能倒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依法依规运作,从而在服务国家战略和重大活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这既是信用等级管理的鲜明特点,也是提高监管效力与威力的关键。

实施信用等级监管,有利于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充分利用诚信体系的评价结果,在提高监管精准性的同时,也提高整个评价体系的权威性。在社会组织按信用等级监管模式上,很多地方已走在了前列,并出台了相应的地方规则。如前不久,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基本来源等措施,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进行规范。

实施信用等级监管,有利于提高对社会组织监管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有助于为构建高质量的社会共治格局打下坚实基础,其前景值得期待。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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