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骑电动车紧跟汽车进小区 被道闸杆砸伤,谁应担责?
扬子晚报 2023-12-12 12:31

进小区时,业主骑电动车紧跟机动车往里走,结果被落下的道闸砸伤。业主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相关义务,存在过错,应予以赔偿。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当事业主张大姐,在无锡市惠山区一小区已经居住了十余年。一天,她骑电动车回家时,看到前面一辆汽车正从小区东门机动车道进入,便试图跟随汽车从机动车通行区进入小区。急速向前奔的张大姐,结果被正在下降的道闸杆砸伤,后送至医院治疗。张大姐认为,自己此次受伤,小区物业未尽到相关义务,存在过错,应予以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大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就出入小区的车辆和行人进行了分流,并在小区门口的道闸杆上张贴了相关警示标语,张大姐擅自驾驶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进入,其受伤是自身过错导致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东门分进出两车道,仅限机动车通行,一车一杆,行人和非机动车从大门旁的小门进出。从机动车通行道通行的车辆,车牌已录入物业管理系统的,装置识别后道闸杆自动抬起;未录入物业管理系统的,道闸杆由人工抬起;无论自动还是人工,道闸杆抬起后均自动降落。道闸杆上明确注明“一车一杆 请勿跟车 非机动车禁止行驶”的警示标语。监控显示,当日9时25分55秒,前车通过,道闸杆开始下降。在此过程中,张大姐驾驶非机动车未减速跟随前车进入,于9时25分57秒被道闸杆砸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车分流是小区内安全的必要保证。张大姐作为已在该小区居住十余年的住户,理应知晓小区门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的规定。在明知进出小区有分道通行的情况下,张大姐仍然驾驶电动车从机动车道通行,违反了该规定。张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机动车道通行的危险性,但其仍未谨慎驾驶,其跟车行为系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自行承担受伤后果。

同时,小区物业的服务管理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不能对其课以过重责任。小区物业已在该小区大门设置分道通行,道闸杆上亦设有相应警示标志;张大姐未减速跟车进入小区,从道闸杆自动下降到砸到张大姐的时间太短,物业人员无法在2秒内判断张大姐会违反分道行驶的规定,并手动操作道闸杆抬起,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与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大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大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文/张建波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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