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解读 | 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修订 一文读懂四大亮点
​新华财经 2023-12-11 18:48

新华财经北京12月11日电 近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据了解,此次修订后《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具体来看,主要修订方向包括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嵌套要求等11个方面。新华财经记者梳理了以下四大看点:

看点一:完善全链条监管

修订后《私募办法》首先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私募基金。对于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型私募基金,该普通合伙人适用办法关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

修订后《私募办法》还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一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二是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强调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业务。四是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等行为作出要求。

巨丰投资首席投资顾问张翠霞表示,私募承载着大量投资人资金安全,因此强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此外,一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会对二级市场造成影响,因此强化对私募的监管有利于未来的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表示,本次《私募办法》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与规范化程度。此次修订涉及十一个方面,内容非常丰富,是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条例》后监管层面对私募基金行业重要的制度供给。

“可以明显感受到监管部门对于引导私募行业规范发展的态度和力度,基金行业可能会发生一些加速变化,如基金管理人出现合并和消亡、私募投资人结构会出现机构化为主、S基金市场有望被真正激活、除了IPO以外的基金所投项目的市场化退出工作成为监管和投资人的主要关注点。”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潘欧阳瑞认为,本次《私募办法》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助于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看点二: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 限定扩募对象

《私募办法》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一是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二是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原《私募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私募股权基金扩募时,《私募办法》对扩募的对象提出了要求,主要限于2类,一是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资管产品、私募管理人、私募基金、养老基金、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政府资金、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等;二是单笔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征求意见稿》在很多领域提高合格投资者门槛,实际上是对私募基金了解较少的投资者的一种保护。”胡立峰表示,长期以来100万元是合格投资者门槛,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不平衡和差异化特征日益明显,不同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识认知能力差异很大,本次《私募办法》较大幅度的提高合格投资者门槛。

上海科创中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杨斌表示,本次《私募办法》对合格投资人标准的完善中,明确提到了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表述,为进一步引入长期资金提供政策配套和通路支持。

看点三:私募基金需满足两层嵌套要求 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针对业内比较关注的嵌套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有相关规定,《私募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关于嵌套的规定,规避或者变相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标准、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关联交易规范等监管要求。

据了解,该规定与7月9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资管新规中资管产品投资不得超过两层等多项要求对齐。业内人士称,私募层级严格限定可以增加私募的透明度,有助于防范风险。此外,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更多是针对股权类私募证券基金,后续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落实在细节更为关键,还有待监管细则出台。

看点四: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修订后《私募办法》第七章对创业投资基金做出了特别规定。首先,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支持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基金采取优先股、可转股债权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投资;对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差异化解禁期、减持节奏、实物分配、份额转让等便利化退出方式;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信息报送和现场检查安排。

此外,创业投资基金除了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一条,即基金存续期限在5年以上。

业内人士认为,修订后《私募办法》完善了对创投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的相关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创投基金的活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记者王媛媛 刘玉龙 王钊)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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