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公司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因信息披露等问题
证券时报 2023-10-25 14:52

因信息披露等问题,浙江证监局日前对3家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10月24日,浙江证监局披露的一份《关于对浙江朵纳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 该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朵纳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7月15日,公司与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约定由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回公司位于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洋区域一宗土地使用权,并就地上厂房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合计补偿金额8,418.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49%。2022年8月30日,公司就浙江朵纳智能家居供应链产业园一期项目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估金额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35%。2022年9月7日,公司与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位于临海市沿江镇街路村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金额9,2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68%。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2年11月4日补充披露。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荣炎、时任董事会秘书陶岳铮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荣炎、陶岳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天,浙江证监局还披露一份《关于对浙江天明眼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述警示函显示,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天明眼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6月2日,公司直接或经子公司等多道流转向实际控制人吴雪峰及其关联方合计转账1,14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41%。截至2022年6月20日,前述资金已归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雪峰、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小伟、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务的徐良栋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实际控制人,吴雪峰的行为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吴雪峰、吴小伟、徐良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2022年还存在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的行为。浙江证监局指出,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此外,浙江证监局10月24日还披露一份《关于对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这份警示函显示,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3月1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建军所持公司股份1,760万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16.7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后于2023年3月21日补充披露。

二、2021年11月8日,公司通过农业银行系统交易平台购入关联方浙江美保龙种猪育种有限公司的可转让大额存单,存单本金1,000万元,交易价格1,002.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9%,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许维仙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四十九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建军、许维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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